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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一)实施特聘全科医生任乡镇卫生院院长项目。公开选聘经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担任院长(副院长),由卫生厅组织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十二)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可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的服务费标准。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要与医保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相结合。 (二十三)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逐步调整诊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 (二十四)合理确定全科医生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含特设岗位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 (二十五)完善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津补贴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对在人口稀少、艰苦边远地区独立执业的全科医生,地方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省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要予以适当倾斜。 (二十六)拓宽全科医生职业发展路径。地方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特设岗位,招聘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有关规定参加全国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实行省定合格标准,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可实行单独划线,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仅限于同级同类医疗卫生机构有效。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一年申请晋升中级职称,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要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全科医生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基层单位全科医生职称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不对论文作硬性规定。全科医生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活动期间,其福利待遇按在职在岗人员标准发放。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全科医生在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专科医生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的全科医生。 同时,我省将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对全科医生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取得、岗位管理和工资福利等有关政策支持。 八、保障措施 (二十七)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建设以三级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以及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中医医院为临床培养基地,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实践基地的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络,到2012年,每个市(州)至少建成1所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各级财政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给予必要支持。发挥四川省全科医师培训中心作用,使其承担起全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教学管理、师资培训、督导评估等职能。 (二十八)合理规划全科医生的培养使用。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卫生厅统筹全省全科医生需求数量,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县(市、区)为单位公布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计划。以医生岗位需求为导向,科学调控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规模。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在制定临床医学本科生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时要与医生岗位需求计划做好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