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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2]14号
【颁布时间】 2012-06-01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8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石家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开局之年。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办字〔2012〕53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我市2012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全省医改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医改工作部署,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2.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00元左右。(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4.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5.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6.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7.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进一步提高。(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

  

  8.推进大病统筹机制建设。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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