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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法学会
【颁布时间】 2012-07-01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8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9页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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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围绕气候变化、陆地、海洋等问题的协商谈判和对话交流

  

  --1月,中英首次海洋法磋商在伦敦举行,双方就国际海洋法法庭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机构工作和海盗等海洋法热点问题交换了意见。5月,第二轮中美海洋法与极地事务对话在华盛顿举行,双方就共同关心的海洋法与极地事务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

  

  --4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第14次会议和《京都议定书》附件一国家进一步承诺特设工作组第16次会议在泰国曼谷召开,中方代表团发言强调,《京都议定书》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基础和重要里程碑,是当前唯一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减排协议。任何抛弃议定书、否定第二承诺期和拖延谈判的做法,都不利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中方希望各方带着更多诚意,展现更多政治意愿,显示更多灵活,共同推动谈判在“巴厘路线图”授权基础上取得积极成果。

  

  --11月28日至12月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7次缔约方会议在南非德班召开,中国代表团在会议后第一时间发表声明,指出德班会议取得了五大成果,但还有“更多工作”需要完成。就会议的结果而言,中国认为,一是坚持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授权,坚持了双轨谈判机制,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二是就发展中国家最为关心的《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问题作出了安排;三是在资金问题上取得了重要进展,启动了绿色气候基金;四是在坎昆协议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适应、技术、能力建设和透明度的机制安排;五是深入讨论了2020年后进一步加强公约实施的安排,并明确了相关进程,向国际社会发出积极信号。但同时指出,德班会议未能全部完成“巴厘路线图”谈判,落实坎昆协议和德班会议成果仍需时日。各方在有关2020年后加强公约实施的安排上还需要做更多工作。中方并表示,发达国家在自身减排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支持的政治意愿不足,是影响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努力的最主要因素。

  

  --7月,2011库布其国际沙漠论坛在内蒙古举行,中国强调荒漠化是人类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气候变化与荒漠化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防治荒漠化有助于应对气候变化、减轻贫困,加速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作为《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的缔约国,中国十分重视荒漠化防治工作,经过不懈努力,中国的荒漠化面积连续十年呈下降趋势,防沙治沙取得了显著成效,获得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赞扬。

  

  --2011年是《南极条约》生效50周年,6月20日至7月1日,第34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中国代表团在发言中肯定《南极条约》在维护南极和平、促进南极科学研究与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强调协商与合作精神是《南极条约》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解决南极各种挑战的根本途径。

  

  --8月,中国与老挝两国代表在北京正式签署《中国和老挝关于边界管理制度的协定》和《中国和老挝关于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从而为今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两国边界管理和口岸事务的协调与合作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8月29日至9月7日,中俄国界第一次联合检查筹备组第九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中俄双方就《中俄国界第一次联合检查委员会条例》等七份联检法律技术文件完全达成一致,讨论制定了联检工作计划。

  

  --9月和11月,中国参加了两轮联合国海洋和海洋法决议非正式磋商,积极参与有关决议草案的谈判,使决议内容反映我国相关政策主张。

  

  --10月,中国与越南两国代表在北京正式签署《关于指导解决中国和越南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该协议显示了中越两国致力于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和解决海上争议的共同意愿和决心,对推动双方海上问题谈判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10月和11月,中国分别与芬兰和丹麦在华进行北极事务双边交流,就各自对北极问题的原则主张、北极开发与合作等问题交换意见。

  

  (四)对外法学交流取得新进展

  

  5月,在俄罗斯叶卡捷琳堡举办了“欧亚法律大会”第五次会议暨第三届“中国-亚欧法律合作论坛”,来自中国、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等10多个国家的650多位代表围绕“法律与现代化:重点与战略”的主题,就中国与欧亚地区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现代化,国家间经济、金融、税务与关税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宪法的现代化,欧亚法系的形成及发展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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