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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函[2012]70号
【颁布时间】 2012-07-27
【实施时间】 2012-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0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接上页]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保障灾区应急无线通信所需频率的安全使用。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鼠害、动物疫病、草原火灾的防治,帮助、指导灾区农业生产的灾后恢复。

  省林业厅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实施疫情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发生和蔓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咨询救助。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抗灾救灾相关技术的研发。

  省广电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省军区根据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各地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河北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省供销合作总社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按照调拨命令组织调拨和供应。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监测机构开展灾区的环境监测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省统计局协助汇总、分析灾情统计数据。

  省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报和预警,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抢险通信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工作。

  省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粮源安排、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民航办负责救灾物资的空中运输及受灾伤病员的紧急转移工作。

  省地理信息局负责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服务和保障。

  省外办协助做好抗灾救灾的涉外相关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指导协调媒体对外宣传报道,协助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省科学技术协会协调有关学会的抗灾救灾研究工作。

  省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现场救护工作,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争取国家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的支持,通过国家红十字会向红十字国际组织呼吁有关援助事宜。

  省慈善总会参与组织救灾捐赠有关活动和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工作。

  河北保监局负责指导与灾害相关的保险工作。

  石家庄海关负责办理涉外救灾捐赠物资的通关工作。

  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

  (三)专家委员会。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由涉灾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和涉灾相关科研机构专家组成,对全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省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三、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各级分担机制,督促各地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省民政厅统筹安排中央下拨和省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2.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当地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县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二)物资准备。

  1.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省级在原有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基础上,合理规划、建设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分库。各设区市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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