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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函[2012]70号
【颁布时间】 2012-07-27
【实施时间】 2012-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0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接上页]
3.完善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三)通信和信息准备。

  1.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要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要依法保障灾情信息应急传送的畅通。

  2.加强省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设区市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四)装备和设施准备。

  各有关部门要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五)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商务、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设区市、县(区、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六)社会动员准备。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七)科技准备。

  1.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机制。

  2.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4.建立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实现提供灾情预报预警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加快省内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八)宣传和培训。

  组织全省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四、信息管理

  (一)预警信息。

  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水利厅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省林业厅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省农业厅的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省地理信息局的地理信息数据要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设区市通报。

  (二)灾情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设区市民政部门报告;设区市民政部门和省民政厅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

  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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