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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完善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三)通信和信息准备。 1.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要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要依法保障灾情信息应急传送的畅通。 2.加强省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设区市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四)装备和设施准备。 各有关部门要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五)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商务、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设区市、县(区、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六)社会动员准备。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七)科技准备。 1.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机制。 2.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4.建立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实现提供灾情预报预警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加快省内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八)宣传和培训。 组织全省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四、信息管理 (一)预警信息。 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水利厅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省林业厅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省农业厅的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省地理信息局的地理信息数据要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设区市通报。 (二)灾情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设区市民政部门报告;设区市民政部门和省民政厅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 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