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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函[2012]70号
【颁布时间】 2012-07-27
【实施时间】 2012-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0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接上页]
(6)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省卫生厅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省民政厅视情组织开展跨市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社会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省救灾捐赠款物。省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省红十字会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并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省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8)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以上,5万间以下。

  (2)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省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或某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设区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45万人以上,90万人以下。

  (3)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3.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主持会商,省减灾委成员单位、省减灾委专家委员及受灾地区设区市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视情以省民政厅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省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2)派出由省减灾委副主任或省民政厅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省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商务、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地理信息等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省广电局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区设区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按照省减灾委统一安排和灾情需要,省卫生厅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省民政厅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省红十字会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并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省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

  (三)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15人以上,3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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