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七、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过渡性生活救助。 1.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二)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省民政厅组织各地于每年10月上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各设区市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级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3.根据各设区市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配套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省民政厅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省粮食局确保粮食供应。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省民政厅根据各设区市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省民政厅收到各受灾地区设区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市、县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收到各设区市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附则 (一)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地各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不幸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预案演练。 省减灾委办公室协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每年定期组织演练1至2次。 (四)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省减灾委办公室要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省政府审批。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五)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六)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