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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报设区市民政部门,设区市民政部门每日10时前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每日12时前向民政部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省民政厅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报告。 3.对于干旱灾害,市、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五、预警响应 (一)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二)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三)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省减灾委负责同志、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设区市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各级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省领导的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六、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减灾委设定4个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一)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5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万间以上。 (2)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省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300万人以上,或某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设区市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90万人以上。 (3)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省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省减灾委成员单位、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区设区市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视情以省政府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2)省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商务、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地理信息等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省广电局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区设区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省军区、武警河北总队根据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