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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995年制定) 第478O章 第5条等同于健康证明书的证明书 (1)由以下机构按照《1946年体格检验(海员)公约》*(1946年第73号国际劳工公约)或《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1976年第147号国际劳工公约)的条文发给海员的健康证明书,就本规例而言,须视为等同于根据第6条发出的健康证明书─ (a)就此事获香港以外任何国家的法律授权的主管当局,而该国家已追认上述其中一条公约;或 (b)就此事获香港以外任何国家的法律授权的认可主管当局。(2)根据第(1)款视为等同于根据第6条发出的健康证明书的证明书,须继续视为如此等同,直至该证明书上指明的有效期届满为止∶ 但发给在香港船舶上服务的海员的任何该等证明书,其有效期不得视为长于第8条对根据第6条发给该海员的健康证明书所准许的有效期。 (1995年制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946年体格检验(海员)公约》”乃“Medical Examinations (Seafarers) Convention 1946”之译名。 #“《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乃“Merchant Shipping (Minimum Standards) Convention 1976”之译名。 第478O章 第6条健康证明书的发出 (1)每名健康证明书的申请人须由认可医生进行体格检验,如该医生在顾及附表1指明现职海员所须达到的体格及视力标准后,认为该申请人适宜从事海上服务,须以附表2指明的并经填妥A部及B部的表格,发出健康证明书予该申请人。 (2)如该认可医生认为合适,可在根据本条发出的证明书内对船舶类型、海员职位或服务区域加以限制。 (1995年制定) 第478O章 第7条有关色觉的特别条文 (1)在根据第6条进行体格检验后,如认可医生认为申请人除在色觉标准外,在其他方面均适宜从事海上服务,则该医生须以附表2指明的但只经填妥A部的表格,发出健康证明书予该申请人。 (2)根据第(1)款获发给健康证明书的申请人,可向总监申请接受色觉测验,而总监须安排为申请人进行适当测验;如测验结果令总监信纳就某类别的海上雇用所需的色觉标准而言,该申请人适宜受雇在海上工作,则总监须据此填妥该健康证明书B部。 (3)只填妥A部的健康证明书,除对不需测验色觉标准的某类别海上雇用有效外,就本规例而言,不属有效的健康证明书。 (4)凡健康证明书B部是由总监根据本条填妥的,则该部所载资料自该证明书日期起计维持有效6年。 (1995年制定) 第478O章 第8条证明书的有效期 认可医生根据第6条发出的健康证明书须指明证明书的有效期(由进行体格检验之日起计),但─ (a)就18岁以下的海员而言,有效期最长为1年; (b)就年满18岁但在55岁以下的海员而言,有效期最长为2年; (c)就55岁及以上的海员而言,有效期最长为1年; (d)就在散装化学品运载船上服务或拟在该类船舶上服务的海员而言,有效期最长为1年。 (1995年制定) 第478O章 第9条健康证明书的暂时吊销或撤销 (1)如认可医生有合理理由相信─ (a)在海员健康证明书的有效期内,该海员的健康有重大变化; (b)在发出该健康证明书时,假如认可医生掌握该海员健康状况的全部资料,在顾及第6条所提述的体格标准后,按理本不会认为该海员是适宜出海的;或 (c)该健康证明书并不是按照本规例发出的,该医生须通知有关海员,并可─ (i)暂时吊销该证明书,直至该海员已接受进一步的体格检验; (ii)暂时吊销该证明书,吊销期限按该医生认为该海员持续不适宜出海的期间的长短而定;或 (iii)撤销该证明书(如他认为该海员相当可能会永久不适宜出海)。(2)如认可医生根据第(1)(i)或(ii)款暂时吊销任何健康证明书,或根据第(1)(iii)款撤销任何证明书,他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通知总监。 (1995年制定) 第478O章 第10条医务覆核小组的委出 (1)监督可以书面委任3名认可医生组成医务覆核小组,以聆讯和裁定根据本规例所提出的一项或多于一项医务覆核申请。 (2)监督须以书面委任根据第(1)款委任的医务覆核小组的其中一名成员为小组的主席。 (3)在符合本规例的规定下,医务覆核小组可决定本身的程序。 (1995年制定) 第478O章 第11条覆核申请 (1)任何海员因以下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向总监申请由医务覆核小组覆核有关决定─ (a)认可医生拒绝发出健康证明书予该海员; (b)根据第6(2)条在证明书上施加限制; (c)根据第9(1)(i)或(ii)条暂时吊销证明书超过3个月;或 (d)根据第9(1)(iii)条撤销证明书。(2)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