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7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478O章 商船(海员)(体格检验)规例

[接上页]

  (a)在该海员接获作为覆核申请标的之决定的通知之日起计的1个月内,向总监提出,或如海员因受雇在不在香港的船上工作,致令提出申请受到阻延,则申请须在该海员返回香港时起计的1个月内向总监提出;及
  
  (b)说明作出作为覆核申请标的之决定的认可医生的姓名及地址。(3)总监须将依据第(2)款向其提出的申请,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转交医务覆核小组。
  
  (4)凡接获根据第(3)款转交的申请,医务覆核小组须─
  
  (a)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向作出作为覆核申请标的之决定的认可医生取得书面报告;
  
  (b)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验;
  
  (c)应申请人的要求,向他披露该认可医生的书面报告,以及其他并非由申请人本人提出的证据,但如该医务覆核小组认为作出上述披露会损害申请人的健康,则属例外;
  
  (d)顾及向其提出的任何有关的医学证据,不论该等证据是否根据(c)段向申请人披露。(5)根据医务覆核小组对申请人所进行的体格检验和所有向该小组提出的其他医学证据─
  
  (a)凡所接获的覆核申请的标的是拒绝发出健康证明书、撤销证明书或暂时吊销证明书超过3个月的决定,则该小组在顾及附表1指明的体格及视力标准后,如认为申请人身体健康,须以附表2指明的表格发出健康证明书予该申请人,该证明书就该申请人可担任的职位或可服务的区域可施加或不施加限制,并在该小组所指明的有效期内有效,但须符合第8条的规定;
  
  (b)凡所接获的覆核申请的标的是船舶类型、海员职位或服务区域施加限制的决定,而该小组认为除施加于发给申请人健康证明书的限制外,应施加其他限制,或所施加的限制应予删除或更改,该小组须发出另一张健康证明书予该申请人以据此作出说明,而该证明书在该小组所指明的有效期内有效,但须符合第8条的规定;
  
  (c)除(a)及(b)段所提述的情况外,该小组须将其决定通知该申请人;及
  
  (d)该小组须将每宗个案的覆核结果以书面通知总监。(6)根据第(5)款作出的行动须在向总监提出覆核申请之日起计的2个月内,或监督就个别情况决定的较长期间内作出。
  
  (1995年制定)
  
  第478O章 第12条纪录及周年申报表
  
  根据本规例进行体格检验的认可医生须─
  
  (a)以认可表格记录每宗体格检验个案,并保存该纪录3年;及
  
  (b)以总监认可的表格,就该等体格检验个案向总监呈交周年申报表∶但该表格在总监认为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不得载有可辨识为适用于个别人士的健康资料。
  
  (1995年制定)
  
  第478O章 第13条视察和扣留香港船舶
  
  (1)监督或获监督为施行本条而授权的人可视察船舶,而且如监督或该人信纳以下事项,可扣留该船舶─
  
  (a)本规例规定该船舶上任何海员的雇主须确保该海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书,但该海员未能出示该证明书;及
  
  (b)该海员的健康状况足以令该船舶在航行时,船上其他人的安全或健康有严重危险。(2)监督及第(1)款所提述的人在根据本条行使其权力时,不得不合理地令船舶耽误船期或不合理地扣留船舶。
  
  (1995年制定)
  
  第478O章 第14条视察和扣留不是香港船舶的船舶
  
  (1)监督或获监督为施行本条而授权的人可视察船舶,而且如监督或该人信纳受雇在船上的任何海员不能出示有效的健康证明书,则─
  
  (a)监督或该人可向该船舶注册国家的政府发出报告,并将该报告的副本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
  
  (b)如监督或该人认为船上的状况明显地危及船上其他人的安全或健康,可命令船长采取必要措施以纠正该等状况,而如该等措施没有在合理时间内采取,则可扣留该船舶。(2)凡监督或第(1)款所提述的人对船舶行使其在该款(a)或(b)段下的权力,他须通知最就近的该船舶注册国家的海事、领事或外交代表他已行使该权力。
  
  (3)监督及第(1)款所提述的人在行使其在本条下的权力时,不得不合理地令船舶耽误船期或不合理地扣留船舶。
  
  (1995年制定)
  
  第478O章 第15条船上须备存本规例文本
  
  船长须在船上备存本规例文本一份,并须在任何海员要求下,将该份规例文本暂时提供予该海员,而雇主亦须确保该船舶携载本规例文本一份。
  
  (1995年制定)
  
  第478O章 第16条罪行及罚则
  
  (1)雇主违反第4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
  
  (2)雇主或船长违反第15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3)在就本规例所订罪行而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如被告人证明他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保遵守有关条款,即为免责辩护。
  
  (1995年制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