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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健康证明书的申请人接受体格检验后,须根据诊断的结果被置于以下以字母分类的其中一类─ A.适宜从事海上服务,无须附加限制。 B.永久不适宜从事海上服务。 C.不适宜从事海上服务,限期不定。 D.暂时不适宜从事海上服务。 E.适宜从事海上服务,但须附加限制。申请人经诊断后,发现健康并无不良情况,须被置于A类。 3.(1)置于A类的申请人须获发给并无附加限制的健康证明书,但须符合本规例第8条所指明的最长有效期的规定。 (2)置于B类的申请人不得获发给健康证明书,而他所管有的任何健康证明书均须撤销。 (3)置于C类的申请人不得获发给健康证明书,并须获通知他可在指明的若干个月后,申请接受进一步的体格检验,而他所管有的任何健康证明书则暂时吊销,直至他接受该项体格检验。 (4)置于D类的申请人不得获发给健康证明书,并须获通知他可在指明的若干个星期后,申请接受进一步的体格检验,而他所管有的任何健康证明书则暂时吊销,直至他接受该项体格检验。 (5)置于E类的申请人须获发给附有指明限制的健康证明书,而限制于指明期间内有效,但健康证明书须符合本规例第8条所指明的最长有效期的规定。 (6)只在色觉标准方面未能令认可医生满意的申请人,须获发给只填妥A部的证明书。 体格标准 1.整体情况 任何传染病或接触传染病─D。 恶性肿瘤─B。 备注∶患有侵蚀性溃疡的人在接受治疗后,效果令人满意的,可考虑给予合格。 2.耳鼻喉 (a)耳 急性及慢性外耳炎─D应待完全痊愈方可返回海上服务。决定申请人是否适宜在热带区域工作时,须予仔细考虑。急性中耳炎─D。 慢性中耳炎─D在接受治疗或手术后,效果令人满意的,可转为A或E。在决定申请人是否适宜在热带区域工作或申请人需乘搭航空交通工具时,须予仔细考虑。失聪─失聪程度足以妨碍工作效率─B。 ─单耳完全失聪─B。 梅尼埃尔氏病─B。 备注∶ (1)就本规例而言,并没有制定听力标准。 (2)听敏度减损应转介耳鼻喉外科医生作全面检验。 (3)在管事部工作的某些海员在即使不能听到指示也不会对其本身或其他人构成危险的情况下,工作时使用性能理想的助听器是可以接受的,但助听器的性能须足以令该等海员在正常对话的声调下,亦能沟通。 (4)在甲板部或机房部工作,或其工作与甲板部或机房部有关的人,包括电工及无线电通讯员,使用助听器应不可接受。 (b)鼻 鼻梗阻,中隔异常或息肉─D。 急性窦炎─D。 慢性窦炎─如病情严重引致工作能力丧失并经常复发─B。 (c)喉 病历显示常患喉痛或扁桃体不健康兼患腺炎─D。 (d)言语缺陷 如相当可能令海员变得缺乏工作效率─B。 3.呼吸系统 呼吸系统不应患有引致工作能力丧失的急性或慢性疾病。 慢性支气管炎及/或气肿─所属类别视乎病情的严重情况而定,病情轻微又无并发症,而且有良好的运动耐受性的,可定为A,但病情复发引致丧失工作能力的,则应定为B。支气管性哮喘─B。 肺结核─C大部分病例均不适宜再度航海,但如认可医生信纳损害已切实痊愈,放射性表象可予接受,而且申请人亦已完成化学治疗的整项疗程,则该医生可考虑容许申请人再度航海。如患者的一边肺叶或两边肺叶已严重受损,则永远不适宜航海。所有复发病例均为B。 4.心血管系统 心脏和血管必须健康。不应有心力衰竭的病历、征兆及/或症状。不应有明显的心率或节律反常情况,或传导失调。不得有明显的造血器官疾病。有相当程度的一般动脉硬化─B。有冠状动脉血栓形成的病历或有冠状动脉疾病的象─B。(所有曾进行冠状动脉分流手术的病例均属此类)。有间歇性跛行病历,包括须动血管手术的病历─B。任何大脑血管意外─B。更换心瓣膜─B。高血压─所有病例均属D以待检验。 备注∶ (1)心电图描记法应没有显示左心室肥大及/或心室劳损的象。血尿素及X光胸部照片应属正常。 (2)在未受治疗的情况下,心脏收缩压的最高可接受水平为170毫米,舒张压的最高可接受水平为100毫米。量度舒张压时,取第五心音。接受降血压药物或利尿剂治疗的病例不适宜再度航海。认可医生必须确定使用此等药物是必要的,而且不可能有其他可接受的疗法。所有病例必须定期接受监察。 5.静脉疾病 精索静脉曲张─无症状─A。有症状─D以待征得外科意见。 痔─不脱垂、流血或引起症状─A。其他病例应为D,直至获得令人满意的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