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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478O章 第17条附表1 或2 的修订 监督可藉宪报公告,修订附表1或2。 (1995年制定) 第478O章 第18条监督刊登某些名单 监督须不时在宪报刊登认可医生的名单,以及获委任组成医务覆核小组的人士的名单。 (1995年制定) 第478O章 附表1现职海员所须符合的体格及视力标准 〔第6(1)、11(5)及17条〕 绪言 1.航海是一种有潜在危险的职业,对加入或重新加入此行业的人的健康及体格标准要求极高。对现职海员而言,在其整段航海事业中持续保持令人满意的健康标准是必要的。此等的体格及视力标准,为申请健康证明书的现职海员所须符合的健康准则作出指引。 2.在订定该等标准时,已顾及到时间及偶然事故对健康所造成的无可避免的损伤,但就健康状况被认为不宜作持续航海的申请人,则作出了确实建议以排除该等申请人有关的疾患包括肿瘤、高血压及其他心脏疾病;此等疾患预后的不稳定性对持续航海造成不可接受的危险。 3.要就每种有关的健康状况而将明确的意见包括于标准中是明显不可能的。但作为一般的规则,认可医生在检查健康证明书的申请人时,应信纳申请人并无患有任何在海上工作时可能会加剧的疾病或缺陷,或患有对该名海员或其他船员在健康上可能造成不可接受的危险的疾病或缺陷。 4.除纯粹从医学方面考虑外,航海的工作背景亦应予以考虑,在有疑问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应紧记船舶不仅是一处需要日夜看顾的工作地方,也是船员暂时居所,他们的起居饮食和娱乐均在船上。尽管船上的居住及工作环境方面都可作出不少改善,但仍有其固有的特点存在。船员生活在船上一个封闭的社区内,而船舶本身很少会是平静无事或静止不动。个人的饮食习惯和口味不容易照顾到;运动设施有限;使用强制通风系统;在缺乏岸上人所享受到的正常消遣的情况下,日常刻板的工作容易令人觉得压抑。船员未能适应船上环境,或不愿意承担责任或接受合理而必须的纪律措施,都能损及船舶的安全及有效运作。 5.现时极少商船载有驻船医生。遇有急性疾病或损伤都是由船上指明的高级船员料理,但他们所受的训练只限于急救或辅助治疗。同时亦应紧记船员定额的多寡是经过小心调整的。疾病会加重其他船员的负担,或甚至损及船舶的有效运作因此,认可医生应信纳申请人并无患有在航程中有相当可能造成麻烦的疾患,并且没有接受可能产生有令人担忧的副作用的治疗。准许患上病情有可能恶化而需专家治疗的疾病的海员在海上服务,是不安全的做法。 6.大多数商船并没有载有驻船医生,亦意味海员须待船舶抵达下一停靠港才能向医生求诊或得到特别的治疗。船舶在停靠港的停泊时间通常都很短暂,以致船员向医生求诊后,没有时间让医生作必要的检验。同时各停靠港的医疗水准亦参差不齐,较小和较为偏远的港口可能没有所需的医疗设施。如缺乏必需的药物可能促使病情急剧恶化,准许有关海员在海上服务未必是明智之举。 7.对以下申请人进行体格检验时应特别留意─ (a)申请人病历有可疑; (b)申请人有相当可能在热带气候下长期工作; (c)申请人有相当可能乘搭航空交通工具上船工作;或 (d)申请人最近曾在或正拟在散装化学品运载船上工作。 备注∶ (1)除急性疾病如耳及窦道粘膜炎所引起的症状外,乘搭航空交通工具有时亦令其他病患如气喘、晕眩等变得明显。对该等情况需作进一步的检验,因为检验结果可能反映申请人是否适宜继续从事无限制的海上服务。(2)上述(d)类的申请人除须通过其他体格检验程序外,还须验血。 8.对海员体格的要求可因应船舶的类型、船上不同的部门及个别的工作而有别。但所有航海工作均要求海员具有按照本标准订为可接受的健康程度,而此等标准对各航海行业均一致适用。根据本规例第6(2)条施加限制有助于回避有某些指明禁忌征象的某类职业或长期航程,但施加任何限制前必须经过小心考虑。限制的种类和有效期应加以清楚说明。对于建议的疗程的要求不得置之不顾。 9.尽管沿岸航行工作的航程短暂,但也可能艰苦和令人觉得不适。只有在此等短暂航程而容许受关注的疾患获适当治疗的情况下,限制申请人于沿岸航行工作才应被视为拒绝发出健康证明书以外的另一做法。 体格检验的程序 1.认可医生在需与其他医生会诊时,须顾及一般的专业道德守则,但有一点应清楚明白∶在符合本规例第9(2)条的规定下,按照规定的体格及视力标准而对海员健康作出评定的最后决定,须由认可医生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