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12]168号
【颁布时间】 2012-07-24
【实施时间】 2012-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1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2]16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03年9月12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川办发〔2003〕31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4日

  


  
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四川省减灾委员会

  四川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全省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2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省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3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省减灾委办公室工作由民政厅具体负责。

  3 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1.1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建立和完善省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3.1.2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3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物资准备

  3.2.1民政部门要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3.2.2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承担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任务;市、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承担同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任务。县级民政部门可在自然灾害多发和交通不便的偏远居民集中居住点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3.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管理、使用发放要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保障受灾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加强省、市、县、乡四级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确保省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3.3以省减灾中心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