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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阿府办发[2012]34号
【颁布时间】 2012-06-14
【实施时间】 2012-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2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阿府办发〔2012〕3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阿坝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阿坝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2〕26号)、省医改办与州人民政府签订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全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21号)精神,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的改革路径,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分别负责)

  

  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290元以上。(州财政局、州卫生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于10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逐步缩小,新农合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5%,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分别负责)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分别负责)

  

  (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基层门急诊诊疗人次年度增长率力争达到全省同期平均水平。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分别负责)

  

  (3)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推进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规范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加大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力度。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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