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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各县人民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继续执行《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283号)规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全省统一调整为5元,其中:新农合将4.5元纳入报销范围,个人负担0.5元;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将5元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报销。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州财政局、州卫生局、州发改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优化编制资源配备,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在总量控制内,动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做好到期人员再竞聘、分流安置工作,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州委编办、州卫生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按《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金计提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1〕214号)规定提取奖励基金,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州财政局负责) (4)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州财政局、州卫生局、州发改委负责) 3.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支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的力度。(州发改委、州卫生局负责) (2)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功能规范和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系统互联互通,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工作,试点县应在6月底前完成。通过技术创新带动工作创新,以信息化建设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机制稳定运行。(州发改委、州卫生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加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为乡镇卫生院招收85名定向免费医学生,包括50名临床医学生和35名中医学生,安排10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按要求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并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加强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建设及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共培训1850人次,其中培训乡镇卫生人员670人次、村卫生室卫生人员1160人次,培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20人次。(州卫生局、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委编办负责) (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州卫生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1)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州卫生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2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州卫生局、州财政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