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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阿府办发[2012]34号
【颁布时间】 2012-06-14
【实施时间】 2012-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2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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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加大救助资金投入。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5%。(州民政局、州财政局负责)

  

  (2)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州民政局负责)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全面推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种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州卫生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即时结算,力争实现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积极探索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分别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县要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县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分别负责)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县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州委编办、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州发改委负责)

  

  (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局负责)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贯彻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州财政局、州发改委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1.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提高村医补助,并将40%的公共卫生服务和经费下沉到村卫生室。各县要切实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政策的力度。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县政府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州发改委、州卫生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按照要求100%使用基本药物、100%上网采购、100%零差率销售。落实基本药物采购集中付款制度,对不按要求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州发改委、州卫生局、州经信委、州食品药监局负责)

  

  (3)各县要按照循证医学的方法,认真总结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并及时向州直有关部门反映。坚持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增补原则,各县不得擅自增补。(州卫生局、州食品药监局负责)

  

  (4)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继续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州食品药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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