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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中央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青海省“十二五”金融业发展规划》(青政办[2011]18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青政﹝2010〕33号)确定的工作目标,加快建立具有青海特色,符合青海实际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现就加快推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认识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不仅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事关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农村牧区稳定的大局。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自2004年启动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改革发展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以省联社为主体的行业管理体制已建立并逐步完善,央行专项票据、财税补免等扶持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历史包袱得到初步化解;县(市)级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改革全面完成,股权改造全面启动,农村银行类机构改制稳步推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主要经营指标显著改善,经营管理机制逐步转换,风险防范能力稳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在筹集资金、调整结构、改善服务、增加农业信贷投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的发展。但也应当看到,由于我省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重、经营底子薄、发展基础弱,当前的改革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还不适应,与促进农牧业稳步发展、农牧民持续增收、农牧区和谐繁荣的要求还不适应,与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与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发展目标还不适应,迫切需要加快推进改革与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推进“四个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部署和要求上来,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为重点,切实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改善农村金融环境,为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总体部署和我省“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要求,坚持以股份制改革为方向,以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为宗旨,以提升农村牧区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农力度为目标,深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体制创新,转换经营机制,全面加强流程银行、内控体系、人力资源和企业文化建设,着力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力争至“十二五”末,将农村信用社打造成产权清晰、治理完善、资本充足、内控严密、管理先进、效益良好、服务高效的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 (二)目标任务 1、股份制改革稳步推进。有规划、有步骤、有秩序地推动全省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工作,按照“成熟一家、改制一家,宜行则行,宜社则社”的原则,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加快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农村信用社,为推进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2、经营规模不断壮大。至2015年末,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存款余额达到400亿元,贷款余额达到300亿元,其中涉农贷款占比不低于80%;利润水平、资本充足率、风险防控能力等持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与核心竞争力显著提升。 3、内部机制进一步转换。建立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公司治理结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建立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现激励与风险约束的平衡。建立完善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机制,深化人力资源改革,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