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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 海计建[2012]410号
【颁布时间】 2012-06-12
【实施时间】 2012-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国海事局科技项目指南

[接上页]
(一)部局科技项目:由部局组织实施或指导实施的科技项目;

  (二)直属局科技项目:由直属局自行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整合资源,优势互补”的原则,避免低水平和重复性建设。

  第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指具体承担科技项目预算,对项目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管理的直属海事系统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指具体承担项目主要任务的单位,包括系统内研究单位(机构)和社会研究单位;

  项目参加单位指受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承担项目部分任务的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部局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的科技项目的管理。对于纳入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的项目,项目管理单位除按照相应规定组织实施外,同时应将执行、验收、成果登记等情况及时报备部局,部局对项目实施过程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其它科技项目,对项目的立项和成果在部局实行报备制。

  第六条  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包括: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项目验收、项目归档、项目后评估、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科技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科技项目指南编制与发布、科技项目征集、科技项目立项评审与批准、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下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选取和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签订。

  第八条  科技项目指南编写与发布。部局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各直属海事局和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各局)和专家委员会拟定的业务发展方向、科技发展重点领域,组织专家组编制年度科技项目指南,于每年年底前采取公开和定向方式发布。

  第九条  科技项目征集。各局、合作伙伴、社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科技项目指南,向部局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科技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  科技项目立项评审与批准。

  (一)部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需要评审的建议科技项目进行评审;

  (二)对需要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议科技项目,由部局科技主管部门指定单位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三)部局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形成科技项目立项结论,立项结论分为:立项、暂缓立项和不立项;

  (四)对立项的科技项目,由部局科技主管部门确定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经费、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及项目研究方式等;

  (五)对暂缓立项的科技项目,在本年度科技项目调整计划中优先立项;本年度未能立项的,自动转入下一年度科技项目立项评审;

  (六)部局科技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形成下一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初稿,经部局审批后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上报,完成下一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下达。部局根据上级部门的批复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并于下半年下达补充、调整的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的研究方式分为系统内研究和社会化研究。系统内研究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海事系统内单位(机构);社会化研究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海事系统外社会研究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选取原则。部局科技项目,由部局统一选取项目承担单位;直属局科技项目,由各直属局自行选取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选取方式:

  (一)招标:应招标的科技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取项目承担单位;

  (二)比选:采用比选方式选取项目承担单位,可参照招标的形式和方法进行。同等条件下,优先选取提出项目建议的单位;

  (三)委托:对涉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科技项目,可采用委托的方式,选取具有相当研究基础、实力较强、具备充分工作条件的单位或研究机构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选取。根据科技项目研究方式和项目规模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选取项目承担单位:

  (一)研究方式是系统内研究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原则上应采用比选方式选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可采用委托方式选取项目承担单位;

  (二)研究方式是社会化研究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原则上应采用招标方式选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下、3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原则上应采用比选方式选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可采用委托方式选取项目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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