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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四条 科技项目验收材料一般包括: (一)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 (二)项目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工作报告; (四)项目研究报告; (五)项目已获成果、专利等清单; (六)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七)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 (八)用户应用报告; (九)社会经济效益报告; (十)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一)项目经费决算表或财务验收报告; (十二)其它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科技项目按照批复组织验收,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科技项目,通知项目管理单位继续完善后重新申请项目验收。 第三十六条 科技项目验收主要是对下述方面内容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一)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 (二)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情况、实施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及效果、科技成果应用和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知识产权的形成与管理; (四)科技项目实施、组织管理的经验与教训; (五)科技人才培养情况; (六)科技经费使用的合理性。 第三十七条 科技项目验收组由熟悉和了解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7人。 第三十八条 验收形式。科技项目验收形式包括:会议验收、网络(通信)验收和用户应用报告验收。 (一)会议验收是通过召开会议对项目进行的验收; (二)网络(通信)验收是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进行的验收; (三)用户应用报告验收是根据应用部门出具的用户应用报告进行的验收。 第三十九条 科技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验收或网络(通信)验收,软科学项目还可以采取用户应用报告验收的方式。 第四十条 验收组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提问质询的基础上,必要时还可进行现场考察,收集相关方面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之后,独立提出意见,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 第四十一条 部局审批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 第四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需要复议”项目: (一)提供文件资料不详,或未按要求进行系统整理,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 (二)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第四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项目: (一)项目主体目标任务未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有弄虚作假和剽窃他人科技成果行为; (三)擅自变更任务书或合同考核目标、研究内容; (四)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四十四条 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由组织验收单位向项目管理单位出具验收证书。 第四十五条 “需要复议”的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完成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未按期提出验收申请、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复议仍然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为“不通过验收”项目。 第四十六条 需要成果鉴定的科技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可在申请项目验收时一并提出,组织验收单位在项目验收时,按照科技成果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造成科技项目任务中止或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部局将对项目管理单位进行通报,并记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记录,项目承担单位下年度不得承担部局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担任部局科技项目负责人。 第五章 项目归档 第四十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要求组织完成科技项目的归档工作,归档资料参照下列材料提供: (一)综合文件汇编: 1.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2.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含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大纲); 3.上级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有关会议纪要; 4.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 (二)项目研究工作汇总表(含以下表格): 1.科技项目经费决算表; 2.项目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3.学术论文发表情况统计表; 4. 5.业务培训与技术交流情况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