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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承担项目主体研究工作,自行承担的工作量不得少于总工作量的50%。项目承担单位因故确需转包或分包科技项目部分工作量的,须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回复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合同签订。社会化研究项目,在项目承担单位选取后一个月内,由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并及时报备部局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任务书签订。系统内研究项目,在项目承担单位选取后一个月内,由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为同一单位的,由部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合同签订和履行应遵从的原则: (一)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所含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必须符合各项现行法律政策; (二)签订合同前,应当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资格、履约能力、资质和信誉情况以及履行科技项目合同的条件和能力,防止盲目签约; (三)科技项目变更申请批准后,科技项目合同应进行相应变更; (四)科技项目合同因故中止时,项目管理单位应向部局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及时通过合同变更或解除等手段维护单位利益。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实施效果负责,并可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项目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为部局的部局科技项目,部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工作;项目管理单位为直属局的部局科技项目,部局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实施,具体包括指导各项目的研究需求、研究内容、实施计划,组织检查。 直属局科技项目由直属局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实施进度、经费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重大问题,要认真征求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必要时组织研讨活动。 第二十三条 部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与控制,协调并处理项目变更等相关事宜;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参与科技项目咨询与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季度报告制度,项目管理单位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执行情况报部局科技主管部门。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进度、经费预算、项目承担单位等方面及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变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并同时提交科技项目变更申请表,报部局科技主管部门: (一)项目配套资金或依托工程、技术引进等实施条件不能落实; (二)长期拖延、执行不力,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科技项目无法正常执行; (三)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科技项目无法完成; (四)科技项目必要性消失。 第二十六条 部局科技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专家对变更申请进行评审并审批。 第二十七条 实施周期在3年以上或项目经费在20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须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由部局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或单位组织实施,并出具中期检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部局根据变更申请表、中期检查报告及其它方式获取的信息,向项目管理单位下达科技项目变更通知。 第二十九条 变更通知包括调整执行和中止执行两种结论,项目管理单位须按变更通知及时组织实施。中止的科技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应对已完成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资产、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将相关文档资料,提交部局。 第三十条 对不按时上报执行情况报告表、擅自变更任务书或合同内容、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管理单位,部局将要求项目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均须进行项目验收。部局科技项目由部局组织验收;直属局科技项目由各直属局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备部局。 第三十二条 实施周期在3年以上或项目经费在20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必须通过财务验收后才能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科技项目验收前,项目管理单位填写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与验收材料一并提交组织验收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