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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科技成果统计表。 (三)项目研究总报告; (四)各个研究分报告; (五)项目室内、外实(试)验报告(附原始数据); (六)项目开发的软件及样品样机测试或检测报告; (七)项目研制的软件使用手册、样品、样机、产品设计图纸资料; (八)项目依托工程的试验、示范效益分析及用户报告; (九)项目研究有关的录像、照片等; (十)研究报告简本; (十一)验收证书; (十二)完成成果登记的,一并提交成果登记证书; (十三)通过鉴定的成果,提交成果鉴定证书; (十四)项目成果宣传报道稿; (十五)项目相关的声像、影像、图片资料。 第四十九条 部局可根据需要调用科技项目档案。 第六章 科技项目后评估 第五十条 科技项目后评估指科技项目完成并运行一段时间后,通过对科技项目取得的实际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决策阶段的目标相比较,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反馈,为项目立项决策提供参考,并为被评科技项目的相关科技成果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部局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中,项目经费超过200万元、实施周期超过3年或部局要求开展后评估的科技项目,由部局组织进行项目后评估。 第五十二条 科技项目后评估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后评估:是对科技成果的工艺技术流程、技术装备选择的可靠性、适用性、配套性、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的再分析; (二)经济效益后评估:包括项目财务后评估和海事系统、交通行业及国民经济后评估; (三)社会效益后评估:包括社会效益与影响评价和项目与社会两相适应的分析。 第五十三条 评估完成后一个月内,部局向项目管理单位发送科技项目后评估报告,项目管理单位应将其存入该项目档案。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科技项目全过程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验收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项目按期、优质完成。 第五十五条 在科技项目执行中有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项目相关单位和个人,部局将其纳入科技信用记录,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部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