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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12-08-01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7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

[接上页]
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1:

  
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筹建许可合理布局审查规范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为做好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筹建许可有关工作,限制许可审批的自由裁量权,促进药店合理布局,避免无序恶性竞争,制定本审查规范如下:

  一、拟办企业注册地址所在社区常住人口数量与社区内现有药品零售企业之比(以下称人口药店比)小于2700:1的,除本规范第二、三项规定外,不予批准筹建。

  二、社区常住人口数少于2700人,且无药品零售企业的,或者属于新建住宅小区,常住人口超过2700人(或住户超过1080户),且小区内无药品零售企业的,可以批准筹建。

  三、按照《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在无药品零售企业的大型超市(实际营业面积六千平米以上)、社区购物中心(六千平米以上,不足五万平米)、市区购物中心(五万平米以上,不足十万平米)或城郊购物中心(十万平米以上)内设立独立区域新建药品零售企业的,可以批准筹建。

  四、持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注册地址变更到其他社区的,须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五、《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印发之前,已签订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并完成装修,且在2012年8月31日前提出许可申请的,可以予以受理,需按照《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2012年修订)》进行许可验收。

  六、对于药品零售企业分布过于密集,但人口药店比尚未饱和的社区,可适当提高该社区人口药店比,或者引导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人在该社区的其他区域、其他社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七、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设立专栏,向社会公布全市各社区药品零售企业饱和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其中,常住人口信息经统计部门核实后,每年年底更新一次(具体数字不公布),现有药品零售企业数量信息实时更新。

  本审查规范出台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审查规范,以促进我市药品零售市场良性健康发展。

  

  附件2:

  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2012年修订)

  

  企业名称:  地址:

  

  

项目

检  查  内  容

检查办法

检查结果

*1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稽查部门协查

合格  不合格

*2

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营业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

查文件及职称证明

合格  不合格

*3

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查文件

合格  不合格

*4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营业场所面积每超出开办标准150平方米,需增加一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查面积、查职称证明

合格  不合格

5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查制度

合格  不合格

*6

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查现场

合格  不合格

*7

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须经相应的专业培训或岗位培训,并经市药品监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查上岗证

合格  不合格

8

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以及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

查健康档案、查体检表

合格  不合格

*9

申请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2名以上处方审核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有中药饮片及中成药经营范围的,其中1名应为中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中药师资格的人员;

查上岗证和职称证明

合格  不合格

*10

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药品经营区同一平面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处方药专区应有明确标识,且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含处方药柜、操作区、前柜台)。配药区应独立设置,其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配药区包括中药柜、操作台等。未设置药品仓库的,应实施药品委托配送,确保能及时获得药品供给,且应有退货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并有明显标志,实行色标管理。

现场测量面积

合格  不合格

11

在大型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该区域与超市其它区域应建立物理隔断。

查现场

合格 不合格 合理缺项

12

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效物理隔离。

查现场

合格  不合格

13

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

查现场

合格  不合格

14

企业营业场所、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

查现场

合格  不合格

*15

在营业场所陈列布局,应有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明显分类标识,并在药品营业区显眼位置标示处方药的警示语与非处方药的忠告语。处方药区域不得设计为开架自选形式。同时要在店堂明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资料。

查现场

合格  不合格

16

药品营业场所陈列布局,应有药品剂型或用途分类摆放标识,现场验收时不得购进和摆放药品(空架验收)。

查现场

合格  不合格

*17

药品营业场所应有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必须安装空调,有玻璃门、窗等与外界有效间隔的设施。经营生物制品的,应配备容积为0.15立方米以上的冷藏设备。

 

查现场

合格  不合格

空调: 牌、 匹,

 台;型号:

冰箱: 牌、 匹,

 升;型号:

18

阳光可直晒的药品陈列区域应有遮光设施。

查现场

合格  不合格

*19

从事药品拆零销售业务的,应设置拆零药品专柜和专用记录本。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包装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查现场、查记录

合格  不合格

*20

企业对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实现与总部或者受委托的药品供货企业间的计算机互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特许经营企业与药品供货企业之间,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店与下属门店之间,特许经营店特许权人与授权人之间,应实现药品购进、调拨数据的互联网传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和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实现与药品监督部门的计算机数据互联,按要求上传药品购进相关数据,并依法接受药品监督部门通过数据互联网络对其药品购进情况的监督检查。

 

查软件、硬件设备、查网络连接情况

合格  不合格

电脑:  牌

软件名称: 

其他: 

*21

中药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中药饮片应保留包含有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的合格证明。

查现场

合格 不合格 合理缺项

22

经营中药饮片应在营业场所设置独立区域,与制剂分开;并应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查现场、查设备

合格 不合格 合理缺项

23

企业应配备合格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

查现场

合格  不合格

24

企业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

查现场

合格  不合格

*25

企业设置的药品仓库,仓库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且必须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查现场

合格 不合格 合理缺项

26

企业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查现场

合格 不合格 合理缺项

*27

企业应制定并执行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企业制定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2)药品购进的管理制度;(3)药品验收的管理规定;(4)药品陈列的管理规定;(5)药品养护的管理规定;(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7)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8)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9)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10)质量查询、质量投诉的管理规定;(11)质量信息的管理规定;(12)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3)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规定;(14)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15)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查制度

合格  不合格

*28

企业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质量验收记录,并建立下列药品质量管理记录:

(1)药品养护记录;(2)处方药销售记录;(3)中药处方调配记录;(4)药品拆零销售记录;(5)药品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6)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7)不合格药品台帐;(8)首营企业审核记录;(9)首营品种审核记录;(10)近效期药品催销记录。

查记录样本

合格  不合格

*29

企业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进货,审核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并建立合格供货档案(连锁企业可由总部统一建立)。

查供方证照、购货配送协议等格式样本

合格  不合格



  

  

现 场 验 收 结 果 记 录 栏

项目性质

关键项目(17项)

一般项目(12项)

合理缺项

项目内容

合格项数

不合格项数

合格项数

不合格项数

项数

项目数量

 

 

 

 

 

现场验收结果评定

通过 不通过

许可经营范围

中药饮片 、中成药 、化学药制剂 、抗生素制剂 、生化药品 、生物制品(预防性生物制品除外)

验收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 业 陪 同 验 收 人 员 意 见 栏

对本次现场验收 通过 不通过 的结论无异议。

企业陪同验收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2012年修订)说明

  


  一、《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2012年修订)共29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17项,一般项目12项。

  二、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三、结果评定:关键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2项,结果评定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02号许可事项:

  
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一、行政许可内容

  深圳市内一类医疗器械(含按医疗器械管理的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包括首次注册、重新注册、注册证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发布)第八条;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8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发布)第四条。

  (三)《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资格;

  (二)产品应有适用的产品标准;

  (三)产品应通过全性能检测;

  (四)产品应有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说明书。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第十七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及其附件二,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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