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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变更申请表》(1份); 3、健康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岗位类型变更的,须提交对应岗位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申请《上岗证》换证: 持证人员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换证申请表》(1份); 2、《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深圳市药师上岗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健康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药学技术人员换证的,需提交对应岗位的资格证明材料及个人社保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依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九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办法》(深食药监规[2008]3号)第七、第八条。注:以上(一)至(三)项材料属于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章或由本人签名。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申请表、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变更申请表、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换证申请表,以上表格可在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zda.gov.cn)“技能鉴定站”下载区下载或到深圳市药品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药品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登录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zda.gov.cn)进行网上申报后,申请人本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核发的决定→同意的,核发《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不同意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有效期限为5年,变更、换发《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有效期限不超过岗位所在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6号发布)。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后方可从事药品经营行业相关工作。 依据:《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许可事项: 药品进口通关单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办理进口单位从深圳口岸进口药品通关单审批,核发《进口药品通关单》。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发布)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三)《药品进口管理办法》(2003年8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令第4号)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所进口品种需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同时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准许证》; (二)货物到岸地为深圳口岸; (三)报验单位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自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依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进口药品报验单》(一式2份); (二)《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复印件各一式2份,需加盖公章); (三)报验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式2份,需加盖公章); (四)原产地证明(复印件一式2份,需加盖公章); (五)购货合同(复印件一式2份,需加盖公章); (六)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各一式2份,需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