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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人社厅发[2012]72号
【颁布时间】 2012-08-09
【实施时间】 2012-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1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做好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开发工作,加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我部制定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附件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简称技能标准)的结构内容、编写表述及格式要求,并给出了有关表述样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所列职业的技能标准编写。

2.术语和定义


  2.1 职业

  从业人员为获得主要生活来源所从事的社会工作类别。

  2.2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的特性、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以及生产方式等要求,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提出的综合性水平规定。它是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用人单位录用、使用人员的基本依据。

  2.3 职业分类

  按照职业的工作性质、活动方式等异同,对社会职业及其类别所进行的系统划分和归类。

  2.4 职业技能鉴定

  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是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从业人员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总则


  3.1 指导思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建立“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职业技能标准体系。

  3.2 工作目标

  技能标准应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满足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需要,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和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

  3.3 编制原则

  3.3.1 整体性原则

  技能标准应反映该职业活动在我国的整体状况和水平,不仅要突出该职业当前对从业人员主流技术、主要技能的要求,反映该职业活动的一般状况和水平,而且还应兼顾不同地域或行业间可能存在的差异,同时还应考虑其发展趋势。

  本原则是技能标准的定位原则,一般应定位于全国平均先进水平上,且是多数人经过努力能够达到的水平。

  3.3.2 规范性原则

  技能标准中的文体和术语应保持一致;内容结构、表述方法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文字描述应简洁、明确且无歧义;所用技术术语与文字符号应符合国家最新技术标准。

  3.3.3 实用性原则

  技能标准不仅应全面、客观地反映工作现场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要求,而且应符合职业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

  3.3.4 可操作性原则

  技能标准的内容应力求具体化,可度量和可检验,便于实施,易于理解。

4.结构和内容


  

  技能标准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部分,总体结构见《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构图》(见附录a)。

  4.1 职业概况

  包括:职业编码、职业名称、职业定义、职业技能等级、职业环境条件、职业能力倾向、普通受教育程度、职业培训要求、职业技能鉴定要求等九项内容。

  4.1.1 职业编码

  每个职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唯一代码,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的职业编码。

  4.1.2 职业名称

  最能反映职业特点的称谓,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的职业名称。

  4.1.3 职业定义

  对职业活动的内容、方式、范围等的描述和解释,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的职业定义。

  4.1.4 职业技能等级

  根据从业人员职业活动范围、工作责任和工作难度的不同而设立的级别。职业技能等级共分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为:五级/初级技能、四级/中级技能、三级/高级技能、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应根据职业的实际情况,参照《职业技能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b)设立连续等级,可不设立高等级或低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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