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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2.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整合社区资源,建设儿童活动场所,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提高运行能力,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 13.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14.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完善保护儿童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机制 --保护儿童权利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更具操作性、体系不断完善。 --在执法中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进一步落实。 2.依法保障儿童的人身、财产权利 --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权利得到保障。 --儿童合法财产权益得到保护。 --控制儿童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任何形式的暴力。 --对被拐骗、买卖儿童解救率达到100%。 3.提高儿童监护能力 --完善儿童监护制度。 --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4.提高儿童法律保护水平 --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建立儿童法律援助机构,保障儿童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地方性司法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 5.预防和控制儿童犯罪 --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降低。 策略措施: 1.进一步完善保护儿童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加快推进与国家相对应的地方性法规立法进程。清理、修改、废止与儿童权利保护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增强保护儿童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可操作性。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能力。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增强儿童自身法治观念,引导儿童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提高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 3.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业务培训,增强儿童权益保护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4.建立和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5.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进一步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健全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支持和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 6.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简化、规范登记程序。采取对策及时解决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登记的问题,确保出生儿童平等享有户籍权。 7.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消除对女童的歧视。落实奖励生育女孩家庭优惠政策,提高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各种形式的关爱女童活动,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 8.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儿童,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就业。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