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2-08-10
【实施时间】 2012-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7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2012年第三批新能源产业专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市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12年第三批新能源产业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太阳能、核能、风能、生物质能、储能电站、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页岩气开采等领域。

  

  二、重点扶持专项

  

  (一)新能源产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专项扶持计划

  

  (二)国家/省级项目配套扶持计划

  

  (三)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扶持计划

  

  (四)新能源产业工程研究中心扶持计划

  

  (五)深圳新能源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计划

  

  三、具体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登录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在线申报系统填报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在线申报系统网址http://203.91.55.30:8000。

  

  (二)项目申报单位完成项目在线申报后,需通过该系统打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表(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将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应附件胶装成册(一式八份)、附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以及上述材料电子文本(光盘)报送我委收文窗口(市民中心行政大厅3-4号)。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的要求,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或自行编写)并备齐相关附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封面须注明申报项目扶持计划类别、项目名称、项目所属领域、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等。

  

  (四)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范围不宜太大或过小,要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或能突出项目在技术方向与路线等方面的特色。

  

  (五)申报项目要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城市规划、建设场地、环保等相关建设条件。项目资本金与贷款意向书或承诺书、银行授信、贷款合同金额及申请资助资金之和应等于或大于项目总投资。

  

  (六)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要求,结合申报项目耗能实际,编写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七)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及《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项目核准试行办法》等要求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

  

  (八)同一项目或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一经发现,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四、申报时间

  

  (一)在线申报时间:2012年8月11日9:00至8月31日17:45;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2年8月13日9:00至8月31日17:45。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2年度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第三批)申请指南

  2、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招标方案表

  

  咨询电话: 82101175,82101075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附件1:

  
2012年度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第三批)申请指南

  


  
目录

  


  1、新能源产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专项扶持计划

  2、国家/省级项目配套扶持计划

  3、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扶持计划

  4、新能源产业工程研究中心扶持计划

  5、深圳新能源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计划

  

1、新能源产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专项扶持计划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我市组织实施深圳市新能源产业高技术产业化专项,主要资助以新能源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新能源自主创新成果转化

  一、支持领域

  支持《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太阳能、核能、风能、生物质能、储能电站、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页岩气开采等新能源领域的产业化项目,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控制系统等。

  二、资助方式

  资助方式: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资助资金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前景等要求,分档给予补助支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