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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其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市场公布。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其市场内特定证券的成交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投资者有平等机会获取证券市场的交易行情和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并有平等的交易机会。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业务规则的异常交易行为。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可能误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产生不当影响等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稳定运行,保证投资者公平交易机会,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的原则,制定异常交易行为认定和处理的业务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对于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可以实施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证券交易所发现异常交易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妥善保存证券交易中产生的交易记录,并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交易记录等重要文件的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证券交易所应当要求并督促会员妥善保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委托资料、交易记录、清算文件等,并建立相应的查询和保密制度。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和实时监控要求的技术系统,并设立负责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专门机构。 证券交易所应当保障交易系统、通信系统及相关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和持续运行。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 第四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规则。其内容包括: (一)会员资格的取得和管理; (二)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 (三)与证券交易业务有关的会员合规管理及风险控制要求; (四)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适当性管理及投资者教育要求; (五)会员业务报告制度; (六)对会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七)对会员采取的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八)其他需要在会员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经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种类,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由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规定。 第四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限定席位的数量。 会员可以通过购买或者受让的方式取得席位。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席位可以转让,但不得用于出租和质押。 第四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交易单元实施严格管理,设定、调整和限制会员参与证券交易的品种及方式。 会员参与证券交易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设立交易单元。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将交易单元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会员应当对其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第五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技术管理规范,明确会员交易系统接入证券交易所和运行管理等技术要求,督促会员按照技术要求规范运作,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安全稳定。 证券交易所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可以要求会员建立和实施相应的风控系统和监测模型。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会员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章程、业务规则要求会员提供与证券交易活动有关的业务报表、账册、交易记录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要求会员了解客户并在协议中约定对委托交易指令的核查和对异常交易指令的拒绝等内容,指导和督促会员完善客户交易行为监控系统,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会员管理的客户出现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会员未按规定履行客户管理职责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