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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证监会令第136号
【颁布时间】 2017-11-17
【实施时间】 201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8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五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业务规则对会员通过证券自营及资产管理等业务进行的证券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业务规则要求会员报备其通过自营及资产管理账户开展产品业务创新的具体情况以及账户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会员建立并执行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会员向客户推荐产品或者服务时充分揭示风险,并不得向客户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五十五条  会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采取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限制交易权限、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报告有关问题。
  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的监管
  第五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证券上市规则。其内容包括:
  (一)证券上市的条件、程序和披露要求;
  (二)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及具体要求;
  (三)证券停牌、复牌的标准和程序;
  (四)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重新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五)对违反上市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
  (六)其他需要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与申请证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订立上市协议,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上市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市证券的品种、名称、代码、数量和上市时间;
  (二)上市费用的收取;
  (三)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自律管理的主要手段和方式,包括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内容;
  (四)违反上市协议的处理,包括惩罚性违约金等内容;
  (五)上市协议的终止情形;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在上市协议中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建立上市保荐制度。
  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保荐人及相关人员的业务行为,督促其切实履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业务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六十条  证券交易所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上市规则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证券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对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证券实施退市,督促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充分揭示终止上市风险。
  第六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督促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可以要求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补充说明并予以公布,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业务规则和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的申请,办理证券停复牌业务。证券交易所为维护市场秩序可以拒绝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的停复牌申请,可以对证券强制停复牌。
  中国证监会为维护市场秩序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实施停复牌。
  第六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其他相关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变动及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比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对证券在本证券交易所发行或者交易的其他主体进行监管。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依照本办法取得的设立及业务许可。
  第六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的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任职机构负有诚实信用的义务。
  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离任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
  第六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未经批准,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团体和机构中兼职。证券交易所的非会员理事、非会员监事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会员公司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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