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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85号)
【颁布时间】 2017-07-28
【实施时间】 2017-09-01
【法规编号】 5888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7月28日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社会救助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社会救助申请、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其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条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并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整合联通社会救助信息,规范系统的查询、录入和访问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社会救助信息的收集、分类、编辑、录入、核对、更新和保存。
  
    第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慈善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第十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社会救助活动和有关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政策。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省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根据各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财力等因素,分区域制定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
  
    省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公布一个月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中,但与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第十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书面申报人口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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