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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4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69P章 商船(安全)条例(豁免)公告


  (第369章第114条)
  
  [1990年1月19日]
  
  (本为1990年第25号法律公告)
  
  第369P章 第1条引称
  
  本公告可引称为《商船(安全)条例(豁免)公告》。
  
  第369P章 第2条豁免
  
  在本公告日期或之后在香港注册的船舶,均获豁免,不受列于附表第1至3栏的《1981年商船(货船构造及检验)规例》*(S.I. 1981/572 U.K.)的规定所规限,但须符合第4栏所述的豁免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981年商船(货船构造及检验)规例》”乃“Merchant Shipping (Cargo Ship Construction and Survey) Regulations 1981”之译名。
  
  第369P章附表
  
  [第2条]
  
  主题
  
  条次
  
  规定详情
  
  豁免及豁免条件
  
  第I部
  
  引称、生效日期、释义、适用范围、豁免及撤销
  
  1(2)
  
  定义
  
  在此项豁免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本规例”(these Regulations) 指经本公告所列出的豁免及豁免条件修改的《1981年商船(货船构造及检验)规例》(S.I. 1981/572 U.K.)。
  
  “非可能燃烧物料”(Non-combustible material) 指某物料,而该物料在按照至处长认为满意程度的既定测试程序测试中加热至摄氏750度的温度时,不会燃烧多于10秒时间,亦不会使其内部温度或测试炉膛的温度提升至较摄氏750度高出多于摄氏50度,而“可能燃烧物料”(combustible material) 一词亦须据此解释。
  
  “表面火焰蔓延”(Surface spread of flame) 指按照既定测试程序测试至处长满意程度的表面火焰蔓延。
  
  “香港船舶”(Hong Kong Ship) 指在香港注册的船舶。
  
  “香港液货船”(Hong Kong tanker) 指在香港注册的液货船。
  
  “核证当局”(Certifying Authority) 指处长或获处长授权的任何人,尤其包括(如已获如此授权)劳埃德船级社、法国船级社英国委员会、挪威船级社英国委员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劳埃德船级社英国委员会及美国船级社英国技术委员会。
  
  “处长”(Director) 指海事处处长。
  
  “适合”(Suitable) 就物料而言,指经处长认可为适合该物料所作的用途。
  
  “‘B’级隔板”(‘B’Class Divisions) 是该等由舱壁、甲板、舱内铺板或衬板构成的隔板,而该等舱壁、甲板、舱内铺板或衬板符合下列各项:─
  
  (i)须建造成能防止火焰通过直至首半小时的标准耐火测试结束为止;
  
  (ii)须以认可的非可能燃烧物料建造,而且除按照本规例第12条不阻止使用可能燃烧物料的情况下,所有用于建造和竖设‘B’级隔板的物料均须属非可能燃烧者。
  
  “‘C’级隔板”(‘C’Class Division) 指以适合的非可能燃烧物料建造而又不属‘A’级隔板或‘B’级隔板的舱壁、舱内铺板或衬板。
  
  1(7)
  
  国务大臣可豁免某些类别或某个别的个案,使其免受本规例的所有或任何规定(按豁免规定中所指明)限制,豁免的条款(如有的话)则按处长在豁免的规定中所指明,而国务大臣在给予合理的通知后,可更改或撤销任何上述豁免。
  
  处长可豁免某些类别或某个别的个案,使其免受本规例的所有或任何规定(按豁免规定中所指明)限制,豁免的条款(如有的话)则按处长在豁免的规定中所指明,而处长在给予合理的通知后,可更改或撤销任何上述豁免。
  
  1(9)
  
  任何进行修理、改动、修改及与此有关的装的联合王国船舶,均须符合《1984年商船(货船构造及检验)规例》*的规定,其程度须至少达到该等船舶进行该等修理、改动、修改或装之前的相同程度。任何进行重大修理、改动及修改的联合王国船舶,均须在国务大臣认为是合理和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符合《1984年商船(货船构造及检验)规例》*的规定,但如该等修理、改动及修改是在本规例实施前开始或依据本规例实施前订立的合约而进行的,则属例外。
  
  任何进行修理、改动、修改及与此有关的装的香港船舶,均须符合《1984年商船(货船构造及检验)规例》*的规定,其程度须至少达到该等船舶进行该等修理、改动、修改或装之前的相同程度。任何进行重大修理、改动及修改的香港船舶,均须在处长认为是合理及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符合《1984年商船(货船构造及检验)规例》*的规定,但如该等修理、改动及修改是在本规例实施前开始或依据本规例实施前订立的合约而进行的,则属例外。
  
  1(10)
  
  如任何不是联合王国船舶的船舶倘非因恶劣天气,或既非船长亦非船东或租船人(如有的话)所能阻止的任何其他情况即不会在联合王国或联合王国领海内的,则本规例的任何条文不得以该船舶在联合王国或联合王国领海内为理由而对其适用。
  
  如任何不是香港船舶的船舶倘非因恶劣天气,或既非船长亦非船东或租船人(如有的话)所能阻止的任何其他情况即不会在香港水域内的,则本规例的任何条文不得以该船舶在香港水域内为理由而对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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