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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拒绝遵从依据第(1)(a)款向他提出的任何要求; (b)就该项要求作出他明知是虚假的陈述或罔顾后果地作出虚假的陈述,或参与他人就该项要求而作出他明知是虚假的陈述;或 (c)无合理辩解而没有履行第(1)(b)或(c)款委予他的职责,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1年。 (由1985年第29号第4条代替) 第84章 第13条须就领港服务支付的领港费 (1)须就持有执照的领港员所提供的领港服务支付订明领港费。 (2)船舶的船长和聘用持有执照的领港员的人,须负责支付订明领港费。 (3)海事处处长可拒绝将出港证批给任何船舶,直至须就提供予该船舶的领港服务支付的所有领港费均已支付为止。 第84章 第14条不得就领港服务支付订明领港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1)任何人不得就任何领港服务而索取或收取订明领港费以外的任何费用或其他付款。 (2)任何人不得就任何领港服务而向持有执照的领港员或其他人支付或提出支付订明领港费以外的任何费用或其他付款。 (3)任何人违反第(1)或(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1年。 第84章 第15条持有执照的领港员当值时须携带执照 (1)任何持有执照的领港员均须─ (a)于担任领港员时时刻随身携带其执照;及 (b)于监督,或职级不低于海事主任的海事处人员,或已聘用或拟聘用他为船舶领港的人有此要求时,出示其执照以供检查。 (由1985年第29号第5条修订)(2)根据第(1)(b)款持有执照的领港员在被要求出示其执照时,如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或拒绝出示其执照,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 (由1985年第29号第5条增补) 第84章 第16条被领港的船舶发生意外须予报告 (1)持有执照的领港员在为船舶领港时,如发生任何意外,须立即以口头并须在24小时内以书面向监督报告该宗意外。 (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 第84章 第17条关于持有执照的领港员行为不当等的申诉 第V部 针对持有执照的领港员的纪律研讯程序 (1)任何人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持有执照的领港员─ (a)在担任领港员时曾有行为不当; (b)在担任领港员时在其他方面失职或无合理辩解而疏忽职守;或 (c)在其他方面并非担任领港员的适当的人,可以书面将该事宜向监督报告。 (2)根据第(1)(a)或(b)款作出的报告,除非是在其所关乎的事宜发生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以书面作出,否则监督可拒绝就其采取任何行动。 (3)为施行本条例,持有执照的领港员如─ (a)被聘用或被监督指示为任何船舶领港,但无合理辩解而拒绝为该船舶领港; (b)无合理辩解而延迟为他被聘用领港的船舶领港; (c)拒绝将他正在领港的船舶,在监督有此指示或该船舶的船长或船东有此要求时,驶往香港水域内的任何港口或地方(但他有合理理由相信如此行事会危害该船舶则除外); (由1985年第29号第6条修订) (d)在以下情况下,离开他正在领港的船舶─ (i)未经该船舶的船长同意而在完成他被聘用提供的领港服务前离船;或 (ii)(如他是按照监督的指示正在为该船舶领港)未经监督同意而离船;(e)在酒精或药物的影响下为船舶领港; (f)在其执照暂时吊销期间为船舶领港; (g)将其执照给予(不论是以借用或其他方式)另一人以供该人使用;或 (h)不必要地割断或滑脱属于船舶设备一部分的锚链或导致该锚链被割断或滑脱,即属在担任领港员时有行为不当。 第84章 第18条转交纪律委员会或进行初级研讯 凡─ (a)有人根据第17(1)条向监督报告任何事宜;或 (b)有任何意外在船舶正由持有执照的领港员领港时发生,监督如认为如此行事属于必需或合宜,可─ (i)(如他认为该项事宜或该宗意外性质轻微)委任一个纪律委员会,以审查该项事宜或该宗意外(视属何情况而定);或 (ii)(如他认为该项事宜或该宗意外性质严重)指派一名海事处人员就该项事宜或该宗意外进行初级研讯(视属何情况而定)。 (由1993年第36号第8条代替) 第84章 第18A条初级研讯 (1)根据第18或18B(2)(a)条被指派进行初级研讯的人员,须具有《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第115条所赋予的权力。 (2)《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第116条适用于根据第18或18B(2)(a)条进行的初级研讯。 (3)初级研讯完成之后,进行该研讯的人员须就该研讯向监督呈交一份书面报告。 (由1993年第36号第8条增补) 第84章 第18B条纪律委员会 (1)如任何纪律委员会在根据第18条获委任后,经考虑监督转交予它的资料而认为有关的事宜或意外应由一个调查委员会进行研讯,则该纪律委员会可决定不展开审查,并要求监督就该项事宜或该宗意外考虑应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