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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6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第84章 领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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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进行初级研讯,而不由纪律委员会进行审查;或
  
  (b)委任一个调查委员会,而不进行初级研讯;或
  
  (c)由该纪律委员会手进行审查。(2)在任何纪律委员会根据第(1)款提出要求后─
  
  (a)如监督认为该项事宜或该宗意外应进行初级研讯,则监督须指示该纪律委员会不得展开任何审查,并指派一名人员就该项事宜或该宗意外(视属何情况而定)进行初级研讯;或
  
  (b)如监督认为该项事宜或该宗意外应直接由一个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而无须先进行初级研讯,则监督须按照本条例委任一个调查委员会;或
  
  (c)如监督认为该项事宜或该宗意外应由一个纪律委员会审查及处理,则监督须指示该纪律委员会手进行有关审查。(3)如任何纪律委员会,在根据第18或19(1A)条获委任或接获根据第(2)(c)款发给的指示后,经妥为审查而信纳任何持有执照的领港员─
  
  (a)在担任领港员时曾有行为不当;
  
  (b)在担任领港员时在其他方面失职或无合理辩解而疏忽职守;或
  
  (c)在其他方面并非担任当其时所属级别或上一级别(视属何情况而定)持有执照的领港员的适当的人,则该委员会于参考该名持有执照的领港员的纪录后,须建议监督应─
  
  (i)向该名持有执照的领港员发出书面警诫;或
  
  (ii)向该名持有执照的领港员发出书面警告,该项警告须记入其纪录内,但须于记入后12个月之时除去;或
  
  (iii)向该名持有执照的领港员发出书面谴责,该项谴责须永久记入其纪录内;或
  
  (iv)将该名持有执照的领港员降低级别,或按该委员会所建议而将其提高级别延迟一段期间,但该段期间不得超逾12个月;或
  
  (v)采取任何其他行动或不采取进一步行动,而监督于考虑该委员会的建议后,可酌情决定按照第(i)、(ii)、(iii)、(iv)或(v)段采取任何行动。
  
  (由1993年第36号第8条增补)
  
  第84章  第19条经调查委员会研讯后取消或暂时吊销执照
  
  (1)经考虑以下报告后─
  
  (a)根据第18或18B(2)(a)条进行初级研讯的人员所作的报告;或
  
  (b)根据《商船条例》(第281章)第51条进行初级研讯后所作的报告,监督如认为─
  
  (i)根据第17(1)条向监督报告的任何事宜;或
  
  (ii)在船舶正由持有执照的领港员领港时发生的任何意外,应作进一步调查,则监督须按照本条例委任一个调查委员会。
  
  (1A) 经考虑以下报告后─
  
  (a)根据第18或18B(2)(a)条进行初级研讯的人员所作的报告;或
  
  (b)根据《商船条例》(第281章)第51条进行初级研讯后所作的报告,监督如认为有关的事宜或意外事实上性质轻微,则监督可委任一个纪律委员会审查该项事宜或该宗意外。 (由1993年第36号第9条增补)
  
  (2)如根据第(1)款或第18B(2)(b)条委任的调查委员会于妥为研讯后信纳任何持有执照的领港员─
  
  (a)在担任领港员时曾有行为不当;
  
  (b)在担任领港员时在其他方面失职或无合理辩解而疏忽职守;或
  
  (c)在其他方面并非担任持有执照的领港员的适当的人,则该委员会于参考该领港员的纪录后,须建议监督将该名持有执照的领港员的执照取消或暂时吊销,而监督经考虑该委员会的建议后,可取消该执照或将该执照暂时吊销一段他认为适合的期间。
  
  (由1993年第36号第9条修订)
  
  第84章  第20条针对根据第19条取消或暂时吊销执照一事提出上诉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1)任何持有执照的领港员─
  
  (a)如已被监督根据第18B(3)条向其发出警诫、警告或谴责,或其执照已根据第18B(3)条被降低级别、或其执照的提高级别已根据第18B(3)条受到延迟;或
  
  (b)如其执照已根据第19(2)条被取消或暂时吊销,则可于接获该项警诫、警告、谴责、降低级别、延迟提高级别、取消或暂时吊销(视属何情况而定)的通知后14天内,藉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递交书面通知而针对该项警诫、警告、谴责、降低级别、延迟提高级别、取消或暂时吊销(视属何情况而定)向任何一名法官提出上诉。 (由1993年第36号第10条代替)
  
  (2)于接获根据第(1)款提出的上诉后,该名法官可确认、推翻或更改监督的决定,或作出他认为适合的其他命令,包括作出将有关案件转交有关纪律委员会或调查委员会作进一步考虑的命令。 (由1993年第36号第10条代替)
  
  (3)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订立规则,规管关于任何该等上诉的常规及程序。
  
  (4)除根据第(3)款订立的规则另有规定外,关于任何该等上诉的常规及程序须一如该名法官所决定者。
  
  (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第84章  第21条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立规例的权力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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