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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1-11
【法规编号】 678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第2/2008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十五日订於布鲁塞尔的《建立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公约》及其相关附件的英文正式文本及中、葡文译本。

[接上页]

  下列签约人经本国政府授权在本公约签名作证。
  
  本公约於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签於布鲁塞尔。公约正本一份系用英法两国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该正本现由比利时政府档案馆保存,其核实无误的副本将由该
  
  档案馆印发给每一签约国和加入国政府。
  
  附件
  
  理事会的法定资格、权限和豁免权
  
  第一条 
  
  定义
  
  第一部分
  
  在本附件中:
  
  甲、第三条中所述的“财产与资产”,也应包括理事会为促进其立法职能的履行而掌管的财产和基金;
  
  乙、第五条中所述的“成员代表”,应视为各代表团的所有代表、候补代表、顾问、技术专家和秘书。
  
  第二条 
  
  法人资格
  
  第二部分
  
  理事会应具备法人资格,并应有权:
  
  甲、缔约;
  
  乙、获取、处置动产和不动产;
  
  丙、启动法律程序。
  
  以上事务由秘书长代表理事会全权处理。
  
  第三条 
  
  财产、基金与资产
  
  第三部分
  
  无论其财产与资产在何处、由谁掌管,理事会都应在各种法律程序中享受豁免权,除非在某些具体情况下已明示其放弃豁免权。但是,放弃豁免权不应适用於任何执行措施。
  
  第四部分
  
  理事会的房产不可侵犯。
  
  无论其财产与资产在何处、由谁掌管,理事会都应在执行、行政、司法或是立法形式的调查、没收、徵用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干涉方面享有豁免权。
  
  第五部分
  
  理事会的档案,及其掌管和所属的所有文件,无论置於何处,均不可侵犯。
  
  第六部分
  
  不受任何形式的财政、法规和延期偿付限制,则:
  
  甲、理事会可持有任何币种,管理任何币种的账户;
  
  乙、理事会可从一国向另一国、或在任意一国内自由地将资金转账,也可将任何币种兑换成其他任何币种。
  
  第七部分
  
  理事会在履行第六部分所述的权利时,应充分尊重任何成员提出的意见,并且在不损害理事会利益和可行的前提下予以执行。
  
  第八部分
  
  理事会的资产、收入和其他财产:
  
  甲、免徵所有直接税,但不应为其所支付的公共服务费用而申请免税;
  
  乙、在官方用品进出口时免徵海关税费,不受进出口管制的约束,但免税进口的物品不得在进口国出售,除非经该国政府允许;
  
  丙、出版物进出口时免徵海关税费,且不受进出口管制的约束。
  
  第九部分
  
  一般而言,理事会在出售动产和不动产以冲抵购物价格时不得申请免税,但是当理事会购置的办公用重要财产已付税或应税时,理事会成员均应尽可能为其免税或者退税作出合
  
  理的行政安排。
  
  第四条 
  
  官方通讯
  
  第十部分
  
  在每一成员境内,理事会在官方通讯方面应至少享有该成员给予其他国家政府的有利待遇,包括後者的外交使团在邮件、电传、电报、无线电报、图像及其他通讯手段,以及支
  
  付报社和电台的印刷税方面的优惠税率等优先权。
  
  第十一部分
  
  理事会的官方信件和其他官方通讯不得被审查。
  
  此表述不能解释为排斥接受理事会与任一成员间的协定中有关适当的安全防范的规定。
  
  第五条 
  
  成员代表
  
  第十二部分
  
  参加理事会、常设技术委员会和理事会各委员会会议的成员代表在行使他们的职能和往返会议地点的旅途中时应享有以下特权和豁免权:
  
  甲、免於逮捕或人身拘留以及没收行李并具有以官方身份发表言论、行文和一切举动的豁免权,以及在各种法律程序上的豁免权;
  
  乙、所有文件的不可侵犯;
  
  丙、使用代码和以密封袋或通过信使收信的权利;
  
  丁、在其履行职能时他们本人及配偶在入境地或过境地免除移民局或外国人登记处的限制措施;
  
  戊、在货币或兑换限制方面给予与外国政府代表或临时官方使团同样的便利;
  
  己、在个人行李方面给予与该成员相应级别外交使团同样的豁免权和便利。
  
  第十三部分
  
  为了保证成员代表能够参加理事会的会议,常设技术委员会和理事会的各委员会保证言论自由和代表们履行义务的自主性,仍应该给予代表们在法律程序上和履行义务方面言论
  
  、书写及一切举动的豁免权,即使相关人员不再履行这些义务。
  
  第十四部分
  
  应给予成员代表特权和豁免权,并非用於个人利益,而是为了保护他们独立履行与理事会有关的职能。因此,在各成员认为豁免权会妨碍正义行动的情况下,其不仅有权利而且
  
  也有责任放弃其代表的豁免权,而且放弃豁免权不应对豁免权的使用目的造成偏见。
  
  第十五部分
  
  第十二部分和第十三部分的规定不适用於目前担任一国政府的国家代表或已担任国家代表的人。
  
  第六条 
  
  理事会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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