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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1-11
【法规编号】 678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第2/2008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十五日订於布鲁塞尔的《建立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公约》及其相关附件的英文正式文本及中、葡文译本。

[接上页]

  第十六部分
  
  理事会将指定适用本条款的官员类别。
  
  秘书长应与理事会成员交流属於此类别的官员名单。
  
  第十七部分
  
  理事会官员应:
  
  甲、在其权力限制内享有在法律程序上、在官方能力范围内发表言论、行文及一切举动的豁免权;
  
  乙、免除由理事会支付的薪水和报酬所应缴纳的税款;
  
  丙、享有对他们本人、配偶及依赖亲属免除移民局或外国人登记处的限制措施的豁免权;
  
  丁、享有在货币或兑换限制方面给予与外国政府代表或临时官方使团代表同样的便利;
  
  戊、和配偶及供养亲属一同被给予在国际危机时期与相应级别外交使团官员同样的遣送归国便利;
  
  己、有权在第一次任职时免税进口家具和物品,并在任职期限结束返回定居国时将这些家具和物品带回。
  
  第十八部分
  
  除第十七部分所列明的特权和豁免权,理事会秘书长本人、配偶及子女(年龄在21岁以下)应享有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外交使团团长所享有的特权、豁免权、免税权以及便利。
  
  理事会副秘书长应参照相应级别的外交使团代表享有同等的特权、豁免权、免税权以及便利。
  
  第十九部分
  
  特权和豁免权只能基於理事会的利益授予官员而不取决於个人的利益。只要是秘书长认为该豁免权违背了正义的行为,他应有权利和义务在任何条件下免除任何官员的豁免权,
  
  即使该豁免权并不损害理事会的利益。对於秘书长本人,理事会应有权免除其豁免权。
  
  第七条 
  
  理事会专家使团
  
  第二十部分
  
  专家(非指第六条范围内的官员)为理事会出使任务、独立行使其职责期间,包括其出使任务的旅途中,应该享有如下权利、豁免权和便利:
  
  甲、免於人身逮捕或拘留以及没收行李;
  
  乙、在其职权和通过各种法律途径获得的豁免权范围内,其有权发表言论,行文以及行使职责;
  
  丙、其所携带的文件不可侵犯。
  
  第二十一部分
  
  只能基於理事会的利益而非基於个人的利益,授予专家特权、豁免权和便利。只要秘书长认为该豁免权违背了正义的行为,则有权利和义务在任何条件下免除任何专家的豁免权
  
  ,即使该豁免权并不损害理事会的利益。
  
  第八条 
  
  特权滥用
  
  第二十二部分
  
  参加理事会、常设技术委员会和理事会其他委员会会议的成员代表,以及第十六部分和第二十部分所列范围内官员,在行使其职责和在到达、离开会议地点的途中,不得被所在
  
  国家的领土当局驱逐。如其在任何国家超出职权范围滥用职权,则该国政府可根据以下情况驱逐其出境:
  
  甲、该国对理事会成员代表和第十八部分所列范围下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官员,应参照适用於派驻该国的外交代表所遵循的外交程序驱逐出境。
  
  乙、对於不属於第十八部分所列范围的官员,只有经该国外交部批准方可驱逐。该批准应徵得理事会秘书长的同意,如针对某一官员的驱逐程序启动,理事会秘书长应有权代表
  
  该官员在相关程序中到场。
  
  第二十三部分
  
  秘书长应在任何时候与理事会成员保持合作,便利正当的司法管理、保证遵守警察条例、防止发生任何与本附约所列特权、豁免权和便利有关的权利滥用。
  
  第九条 
  
  争端解决
  
  第二十四部分
  
  理事会应对争端的解决方式制定以下有关条款:
  
  甲、因合约或理事会作为一方陷入的私人性质所产生的争端;
  
  乙、涉及理事会任何官员的争端,按其官方地位应享有豁免权,且该豁免权没有根据第十九部分和第二十一部分所列条款被取消。
  
  第十条 
  
  补充协议
  
  第二十五部分
  
  如涉及理事会任一缔约方或多个缔约方利益,理事会可与该缔约方或多个缔约方议定补充协议,及时调整本附约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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