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上述车辆应至少有两个车门,两者可同时为工作车门或其一为工作车门而另一为紧急车门,但载客量超过二十三个座位之第一类及第二类车辆其中一侧壁板应设有两个供乘客上落用车门。 六、载客量超过六十个座位之第一类及第二类重型客车至少应设有两个工作车门,而所有工作车门均应设在其中一侧壁板。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已废止】。 十七、【……】。 第四十四条 (适用於附挂车之汽车之特别规定)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违反第四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3,000元。 第四十七条 (适用於教练车之特别规定) 一、【……】。 二、教练车应设有下列配件,但供教授驾驶D1、D2及E+C小类车辆之教练车在b项所指配件方面无须设有两个方向控制器: a)【……】; b)【……】; c) 【已废止】; d)【……】。 三、轻型汽车应为厢式汽车,载客量至少为五个座位,可设有手动或自动变速箱。 四、除厢式车厢外,重型客车尚须符合下列要件: a) D1小类之载客量连驾驶员在内至少为二十个座位或车厢长度不少於6.5公尺; b) D2小类之载客量连驾驶员在内至少为二十八个座位。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第五十条 (定期检验) 一、为适用第3/2007号法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教练车、的士、供自行驾驶之轻型出租汽车、旅游车、校车、重型客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超过六个座位且作商业用途之轻型客车、货车、客货车、挂车、半挂车、混凝土拌合车及工业机器车,均须接受每年强制检验。 二、【……】。 第五十一条 (检验应遵守之规则)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如车辆未於指定日期前往受检,应另订检验日期及将该日期通知车辆所有人。 十、【……】。 十一、如公共运输汽车应在第九款所指另行订定之日期接受检验而无如期前往受检,除非能提出合理解释,否则,自该日期起计六十日後取消有关注册。 十二、如车辆应在第九款所指另行订定之日期接受检验而无如期前往受检,除非能提出合理解释,否则,自该日期起计六个月後取消有关注册,如发现该车辆在公共道路上通行或停泊,则予以扣押。 十三、在检验中被证实永久报废之车辆,不得在公共道路上通行或停泊,否则将被扣押,而主管实体可依职权取消有关注册。 第五十二条 (注册之申请) 一、【……】: a) 【已废止】; b) 申请书应附同有关车辆来源地的证明文件及进口准照,而进口准照应载明车辆主要规格; c)【……】。 二、【……】。 三、【已废止】。 四、应按号码顺序及主管实体所订方式给予注册,但可容许透过缴纳所需费用,於可供选择之号码范围内为首次注册之车辆选择号码,又或更改已注册车辆之号码。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车辆如被用於提供有别於获许可或注册用途且有报酬之服务,则向车辆驾驶员科处罚款澳门币30,000元,且不影响第3/2007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三条之适用。 十五、【……】。 十六、【……】。 第五十三条 (「试验」制度及「特别」制度)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在商标及型号获核准後,未经主管实体预先许可而更改规格之机动车辆,如以特别制度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科处罚款澳门币3,000元。 十、上款所指罚款由车辆所有人负责缴纳。 第五十九条 (驾驶执照) 一、【……】。 二、【……】。 三、A类及D类分别包括下列小类: a) A1小类——汽缸容量等於或小於400cm3之重型摩托车; b) A2小类——汽缸容量超过400cm3之重型摩托车; c) D1小类——连驾驶员在内载客量等於或小於二十五个座位或车厢长度等於或小於8公尺之重型客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