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一条 修改《西湾大桥规章》 一、经第21/2005号行政法规核准的《西湾大桥规章》第三条修改如下: “第三条 禁止 一、【……】。 二、【……】: (一) 属(一)项及(五)项所指情况者,科处罚款澳门币900元,属(四)项所指情况者,科处罚款澳门币1,500元; (二)【已废止】。” 二、经第21/2005号行政法规核准的《西湾大桥规章》规定的,以及按第3/2007号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转换而成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按下列规定更改: (一) 对可科处罚款澳门币500元至2,500元的违法行为,改科罚款澳门币900元; (二) 对可科处罚款澳门币1,000元至5,000元的违法行为,改科罚款澳门币1,500元; (三) 对可科处罚款澳门币1,500元至7,500元或2,500元至12,500元的违法行为,改科罚款澳门币3,000元; (四) 对可科处罚款澳门币5,000元至25,000元的违法行为,改科罚款澳门币6,000元。 第二章 最後及过渡规定 第十二条 对《道路法典规章》的提述 所有法规对《道路法典规章》的提述均视为对《道路交通规章》的提述。 第十三条 废止 废止下列规定: (一) 一月二十三日第5/89/M号法令第六条第一款; (二) 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号法令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九条第九款; (三) 经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号法令核准并经十二月十七日第114/99/M号法令修改的《道路法典规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十六款、第四十五条第十七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c项、第五十二条第一款a项及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c项、第六十六条第十款至第十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五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八十六条; (四) 经第35/2003号行政法规核准的《公共泊车服务规章》第四十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五) 经第21/2005号行政法规核准的《西湾大桥规章》第三条第二款(二)项、第十四条第六款及第二十二条; (六) 经十一月三日第222/98/M号训令核准的《驾驶学校及教学规章》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第十四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