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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8-27
【法规编号】 681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15/2007号行政法规,修改及增加道路法例的条文。

[接上页]

  d) D2小类——连驾驶员在内载客量超过二十五个座位或车厢长度超过8公尺之重型客车。
  
  四、【……】。
  
  五、【……】。
  
  六、E类包括下列小类:
  
  a)【……】;
  
  b)【……】;
  
  c) 小类E+D1——由一部D1小类牵引车及一部总重量超过750kg之挂车组成之车组;
  
  d) 小类E+D2——由一部D2小类牵引车及一部总重量超过750kg之挂车组成之车组。
  
  第六十条 
  
  (获取驾驶执照之条件)
  
  一、【已废止】。
  
  二、为获取下列类别驾驶执照,申请人必须至少达到相应类别规定之年龄:
  
  a) 【……】;
  
  b) C、D1、D2、E+C、E+D1及E+D2——二十一岁。
  
  三、【已废止】。
  
  四、【……】。
  
  第六十二条 
  
  (一般体格检验)
  
  一、【……】;
  
  二、【……】。
  
  三、【……】。
  
  四、【……】:
  
  a) 【……】;
  
  b) 【……】;
  
  c) 按车辆级别及投考人拟驾驶之类别而特定之容限如下:
  
  
  
  
  
  双手
  
  视力锐度
  
  听力锐度
  
  农用牵引车、重型摩托车、三轮车或轻型摩托车之驾驶员
  
  【……】
  
  【……】
  
  【……】
  
  轻型汽车之驾驶员
  
  【……】
  
  【……】
  
  经或未经助听器矫正後,一耳能听到一公尺距离之低声,而另一耳能听到两公尺距离之低声
  
  重型汽车(农用牵引车除外)之驾驶员
  
  【……】
  
  【……】
  
  【……】
  
  五、一般体格检验结束而受检人合格通过检验,医生於填写检验报告及发出证明後,应将该等文件交予受检人,以便将之送交民政总署。
  
  六、【……】。
  
  第六十三条 
  
  (特别体格检验)
  
  一、【……】:
  
  a) 【……】;
  
  b) 【……】;
  
  c) 【……】;
  
  d)【……】;
  
  e) 应六十五岁以上驾驶员申请;
  
  f)【……】。
  
  二、【……】。
  
  三、【……】。
  
  四、轻型汽车类别之驾驶员或驾驶投考人如在特别体格检验中被证实视力锐度经隐形眼镜矫正後处於上条第四款、本条第二款及第五款所指容限以内,则通过该项特别体格检验。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除上述各款所指设施及医生外,透过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行政长官批示,可容许在其他设施或由在澳门卫生局注册之医生进行特别体格检验。
  
  第六十五条 
  
  (准予考试)
  
  一、【……】。
  
  二、【……】。
  
  三、【……】。
  
  a) 居民身份证或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逗留之证明文件;
  
  b) 【……】;
  
  c) 【已废止】。
  
  四、【……】。
  
  五、年满二十一岁、符合下列要件之人士经驾驶学校建议,或公共运输企业根据民政总署核准之大纲举办之驾驶员培训课程毕业并经该企业建议,获接纳参加D1及D2小类车辆之驾驶考试:
  
  a) 持有效C类驾驶执照者或持有效B类驾驶执照至少三年者,如属考取D1小类驾驶执照之情况;
  
  b) 通过技术测验,且持有效C类驾驶执照至少一年或持有效D1小类驾驶执照者,如属考取D2小类驾驶执照之情况。
  
  六、【……】。
  
  七、【……】。
  
  八、【……】。
  
  九、【……】。
  
  第六十六条 
  
  (考试所包括之测验)
  
  一、【……】:
  
  a) 【……】;
  
  b)【……】;
  
  c) D2小类投考人之技术测验,旨在核实投考人对所报考车辆之重要部件之运作及简单保养知识,该等部件对乘客之保护及道路安全尤为重要。
  
  二、【……】。
  
  三、【……】。
  
  四、【……】。
  
  五、不接受以任何理由作为解释缺席驾驶考试之任一项测验之原因,但缺席之投考人可自其已通过之最後一项测验之日起计两年内,申请重考及缴纳相应费用,而原先已通过之测验仍视为有效。
  
  六、【……】。
  
  七、【……】。
  
  八、【……】。
  
  九、【……】。
  
  十、【已废止】。
  
  十一、【已废止】。
  
  十二、【已废止】。
  
  十三、【已废止】。
  
  十四、通过第一款所指任一测验者,如在第五款所指期间内没有申请参加驾驶考试之其余测验,则有关成绩丧失效力。
  
  十五、第3/2007号法律生效前取得重型摩托车或轻型摩托车临时驾驶证明文件之驾驶员,在该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之前或之後,应其申请,获发给驾驶执照,但只限於该证明文件没有因其驾驶时实施犯罪被判刑或因实施违法行为被禁止驾驶而被取消的情况。
  
  十六、在递交上款所指申请时,如重型摩托车或轻型摩托车临时驾驶证明文件仍然有效,则其持有人将获发给一份文件以替代有关证明文件,其有效期由签发实体订定。
  
  十七、如在重型摩托车或轻型摩托车临时驾驶证明文件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後一年内,作出第十五款所指申请,则豁免有关发出驾驶执照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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