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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8-27
【法规编号】 681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15/2007号行政法规,修改及增加道路法例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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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持有效期已过之重型摩托车或轻型摩托车临时驾驶证明文件驾驶者,科处罚款澳门币1,500元。
  
  第六十七条 
  
  (实习测验)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应投考人申请,可采用自动变速箱之轻型汽车进行轻型汽车驾驶实习测验。
  
  十二、按上款规定获得之驾驶执照之持有人不得驾驶手动变速箱之轻型汽车,而其驾驶执照应载明该项限制。
  
  十三、为一切法定效力,违反上款规定者,视为不具备驾驶资格。
  
  第七十一条 
  
  (其他驾驶执照)
  
  一、轻型摩托车驾驶执照由民政总署发给通过有关考试且年满十八岁之人士。
  
  二、民政总署有职权将农用牵引车驾驶执照发给通过有关考试且年满十八岁之人士。
  
  三、【……】。
  
  四、【……】。
  
  五、【已废止】。
  
  六、【……】。
  
  第七十三条 
  
  (外国执照)
  
  一、《道路交通公约》加入方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之驾驶执照、因互惠制度而容许持驾驶执照之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其境内驾驶之国家或地区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之驾驶执照,又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外地获发之驾驶执照(国际驾驶执照除外),其持有人如同时符合下列规定,可自定居澳门特别行政区之日或取得上述驾驶执照後首次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之日起计一年内,免试换领由民政总署发出之驾驶执照:
  
  a) 递交所持外地驾驶执照之认证副本,如该执照之签发实体规定只准使用执照正本,则应递交执照正本;
  
  b) 符合本规章第六十条及第3/2007号法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所指要件。
  
  二、为申请换领执照,持有人应在申请书内声明其所持驾驶执照真实且有效,并声明其未有被禁止驾驶,此外,尚须证明其身心健康,以及递交一份证明其在执照签发地居住不少於六个月之文件,但主管实体可应利害关系人以适当理据提出之申请,免除其递交该文件。
  
  三、【……】。
  
  四、【……】。
  
  五、【……】。
  
  六、【……】。
  
  七、【……】。
  
  八、第3/2007号法律第八十条第一款(一)项至(三)项所指文件持有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之期间上限为一年。
  
  九、持上款所指文件於上款所指期间之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者,科处罚款澳门币1,500元。
  
  十、上款之规定不适用於:
  
  a) 已按本条之规定向主管实体申请换领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执照之驾驶员,直至其接获申请不予批准之通知之日为止,又或直至其获发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执照为止;
  
  b) 证明在最近六个月期间於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连续逗留不少於三个月之驾驶员。
  
  十一、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出之驾驶执照采取互惠待遇之其他国家或地区发出之驾驶执照之持有人,如相关互惠制度要求登记,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十四日,且拟在此十四日期间之後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者,必须前往治安警察局办理有关登记。
  
  十二、违反上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300元。
  
  第七十四条 
  
  (驾驶执照之有效性)
  
  一、【……】。
  
  二、持有人应在驾驶执照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将证明其适合驾驶之医生证明及相关检验报告递交民政总署,以办理驾驶执照续期。
  
  三、【……】:
  
  a) 【……】;
  
  b) 载有C、D、D1、D2、E+C、E+D、E+D1、E+D2附注之驾驶员——三十五岁、四十五岁、五十岁、五十五岁、六十岁、六十五岁及自六十五岁起计每两年一个年龄段,但不影响第六十条第四款之适用;
  
  c) 农用牵引车及轻型摩托车驾驶执照应按a项规定续期。
  
  四、【……】。
  
  五、六十五岁以上驾驶员应经特别体格检验获得证明其适合驾驶之医生证明。
  
  六、持有效期已过之驾驶执照驾驶者,科处罚款澳门币1,500元,且不影响下款之适用。
  
  七、【……】。
  
  八、在第二款所指期限内递交驾驶执照续期申请时,驾驶执照持有人获发一份文件以替代驾驶执照,其有效期由签发实体订定,但不短於有关驾驶执照之剩余有效期。
  
  第七十五条 
  
  (扣押驾驶执照)
  
  一、执法人员於扣押驾驶执照後,应尽可能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之送交民政总署,并按具体情况而一并送交实况笔录或报案书,以及对提起程序属有用之其他文件。
  
  二、【已废止】。
  
  三、【已废止】。
  
  四、【已废止】。
  
  第一百零七-A条
  
  (学习驾驶准照)
  
  一、民政总署有职权向已通过驾驶考试之理论测验,且开始驾驶实习之驾驶执照投考人发出学习驾驶准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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