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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7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20B章 愉景湾隧道及连接道路附例


  (第520章第30条)
  
  [2000年4月14日]
  
  (本为2000年第94号法律公告)
  
  第520B章 第1条释义
  
  导言
  
  在本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作日”(working day) 指不属公众假日,亦不属《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71(2)条所指的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任何日子;
  
  “中型货车”(medium goods vehicle)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司机”(driver) 的涵义与本条例第29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行车”(lane) 的涵义与《规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自动收费亭”(autotoll booth) 指配备运输署署长所认可的自动收费设施的收费亭;
  
  “交通标志”(traffic sign) 的涵义与《规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收费亭”(toll booth) 的涵义与《规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收费员”(toll collector) 指任何由公司授权收取使用费的人;
  
  “全宽度”(overall width)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车主”(owner) 就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登记在某人名下车辆而言,包括该人以及保管和使用该车辆的人,而就根据租用协议或分期付款租购协议租售的车辆而言,则指根据该协议管有该车辆的人;
  
  “车辆总重”(gross vehicle weight) 及“许可车辆总重”(permitted gross vehicle weight)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中该两词各别的涵义相同;
  
  “使用费”(toll) 指公司根据本条例可收取的适当使用费;
  
  “订明交通标志”(prescribed traffic sign) 指大小、设计、颜色及类型均于附表订明的交通标志;
  
  “订明管制灯号”(prescribed light signal) 指大小、设计、颜色及类型均于附表订明的管制灯号;
  
  “重型货车”(heavy goods vehicle)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专利巴士”(franchised bus)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规例》”(Regulation) 指《愉景湾隧道及连接道路规例》(第520章,附属法例);
  
  “控制中心”(control centre) 的涵义与《规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挂接车辆”(articulated vehicle)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电子代用证”(electronic pass) 指根据第17(3)条所发出的代用证;
  
  “道路标记”(road marking) 的涵义与《规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管制灯号”(light signal) 的涵义与《规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隧道经理”(Tunnel Manager) 的涵义与《规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整体式车辆”(rigid vehicle)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获发营业证公共巴士”(licensed public bus)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7条所发出的有效客运营业证内指明登记号码的所属公共巴士。
  
  第520B章 第2条适用范围
  
  (1)本附例只在隧道区内适用。
  
  (2)公司须在─
  
  (a)隧道区的每个入口,放置附表第8号图形所示类型的订明交通标志;及
  
  (b)隧道区的每个出口,放置附表第9号图形所示类型的订明交通标志。(3)就本附例而言,任何车辆或物件如有部分在隧道区内,即当作在隧道区内。
  
  第520B章 第3条豁免
  
  (1)消防处车辆、救护车、海关车辆、警车或作防务用途(包括民防用途)的车辆,在用于执行紧急任务时─
  
  (a)其司机及车主获豁免而不受第19(1)(i)、(n)、(r)、(s)、(t)、(u)、(v)及(w)条规限;及
  
  (b)其司机获豁免而不受第7及20(2)(a)、(b)、(f)及(h)条规限。(2)如第19(1)(s)、(t)、(u)或(v)条所指明的车辆正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隧道经理所给予的许可行驶或遭移动,其司机及车主获豁免而不受第19(1)条规限。
  
  第520B章 第4条交通管制
  
  交通管制
  
  所有在隧道区内的人须受隧道人员的管制及指示所规限。
  
  第520B章 第5条通道
  
  除经公司提供并由交通标志所颢示的供进出用的地点外,任何人均不得经其他地点进入或离开隧道区,亦不得致使或容许任何车辆经其他地点进入或离开隧道区。
  
  第520B章 第6条服从隧道人员指示
  
  所有在隧道区内的人须遵从隧道人员在执行其与隧道区的管理或交通的管制、限制及安全有关的职责时所发出或作出的命令、讯号、要求或指示。
  
  第520B章 第7条速度限制
  
  隧道区内车辆的司机,不得致使或容许其车辆以超逾附表第6或7号图形订明的速度限制标志所显示的速度行驶。
  
  第520B章 第8条转换行车线
  
  除经隧道人员批准或依交通标志而获批准外,车辆司机不得致使或容许其车辆或车辆的任何部分压或驶越或横过将隧道及连接道路划分为行车的连续双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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