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520B章 第9条交通标志、管制灯号及道路标记的涵义 (1)订明交通标志及订明管制灯号的涵义,以按照附表内该标志或灯号(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内容及与该标志或灯号(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图形有关的注释为准。 (2)《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所订明的交通标志、管制灯号或道路标记的涵义,以按照该规例附表1、2或3内该标志、灯号或标记(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内容及与该标志、灯号或标记(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图形有关的注释为准。 第520B章 第10条遵守交通标志、管制灯号及道路标记 隧道区内车辆的司机须遵从下述标志、灯号及标记所显示的规定─ (a)附表中任何图形所示类型的订明交通标志或订明管制灯号; (b)《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所订明的交通标志、管制灯号或道路标记,而此等标志、灯号及标记为公司认为适合用以规管交通,并由该公司依据《规例》所赋予的权力,在隧道区内竖立、放置或以其他方式展示者。 第520B章 第11条在隧道内使用车灯 车辆司机在隧道内须保持使用车头低灯,而不得容许车头高灯亮起。 第520B章 第12条一般限制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除非依照隧道人员的指示而行事,否则不得在隧道区内─ (a)拖曳或推动车辆,或致使车辆被拖曳或推动; (b)更换车辆的车辆或车胎; (c)修理车辆; (d)为车辆加添燃料; (e)将车辆掉头或倒车; (f)以低于每小时25公里的速度行车,或停车或容许车辆停留不动,惟在下列情况下则不在此限─ (i)根据本附例被要求如此行事; (ii)为避免意外而有需要,或由于火警、意外或故障而被迫如此行事,而且如此行事、停车或停留不动的时间仅为在有关情况下属合理者;或 (iii)就专利巴士或获发营业证公共巴士而言,在指定的巴士站如此行车、停车或停留不动,而如此行车、停车或停留不动的时间仅为让乘客上车或下车所需要者;(g)将车辆驶上行人路; (h)离开车辆或下车,惟在下列情况下则不在此限─ (i)(如属专利巴士或获发营业证公共巴士)在指定的巴士站离开车辆或下车; (ii)为遵从第13条而离开车辆或下车; (iii)正在执行与隧道区有关的职责; (iv)紧急情况;(i)身为车辆司机而让车辆无人看顾,但为遵从第13条则不在此限; (j)移动、干扰或故意妨碍交通标志、管制灯号、道路标记或任何设施、设备或装置的运作; (k)使用任何响号、警报器、哨子或其他发声的器件。(2)第(1)(a)款不适用于挂接车辆或拖车。 第520B章 第13条车辆发生火警 如任何车辆之上或之内发生火警,车辆司机须─ (a)(如该车辆尚未停留不动)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停车;及 (b)在安全和切实可行范围内,立即令车上所有人撤离该车辆并启动最接近的火警警报器。 第520B章 第14条车辆等造成阻塞 (1)隧道人员可将造成阻塞的车辆或物件拖走或移走,该等车辆或物件并可由公司扣留和存放;与此有关的开支及期间的风险由该等车辆的车主或该等物件的拥有人承担。 (2)公司可就根据第(1)款拖走或移走以及存放车辆或物件,而向其车主或拥有人追讨公司不时厘定并经运输署署长批准的费用。 (3)公司可用其认为合适的方法,公布根据第(2)款厘定的费用的一览表。 第520B章 第15条缴交使用费的法律责任 使用费 须缴使用费的车辆的车主或司机有法律责任就该车辆通过隧道及连接道路而缴交使用费。 第520B章 第16条缴付使用费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不得驾驶车辆通过─ (a)并非自动收费亭的收费亭,除非他提出证明致使隧道人员信纳该车辆属指明车辆或获准许车辆,并─ (i)在该收费亭停车,及为该车辆向在该收费亭当值的收费员缴付适当的使用费;或 (ii)在该收费亭停车,及向在该收费亭当值的收费员缴交由公司提供的适用于该车辆的使用费代用券;(b)自动收费亭,除非他提出证明致使隧道人员信纳该车辆属指明车辆或获准许车辆,并有为该车辆缴付藉记入一个电子代用证持有人根据第17(3)条于公司或其代理人处开立的户口的借方内而缴付的适当使用费。(2)第(1)款不适用于第3(1)条所述类别的车辆,但须就该等车辆缴付的任何使用费,可藉由公司与运输署署长不时以书面协定的方式缴付。 第520B章 第17条自动收费设施 (1)公司可致使或准许将运输署署长所批准的自动收费设施或其他适当电子及电脑设施安装在任何收费亭或其他适当位置,以收取须就车辆通过隧道及连接道路而缴付的使用费,亦可致使或准许安装运输署署长所批准的附属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