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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该人在隧道人员护送下按照该许可证的规定驾驶该车辆进入隧道区。(2)本条适用于以下车辆─ (a)高度(包括负载物)超过4.6米的车辆; (b)长度超过12米的整体式车辆; (c)长度超过16米的挂接车辆; (d)所载负载物向前伸展并超出车辆最前端1.5米以上的车辆(拖车除外); (e)所载负载物向后伸展至超出车辆最后端1.4米以上的车辆; (f)车轮负荷超过4.5公吨或车轴负荷超过11公吨的车辆; (g)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第53(1)条而获发车辆行驶许可证的车辆; (h)全宽度(包括负载物)超过2.5米的车辆; (i)任何类别的车辆,而其车辆总重超过按照《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就该车辆所指定或厘定的许可车辆总重。(3)任何人均可向隧道经理申请第(1)款所提述的特别许可证,申请须列明与该申请有关的车辆及其负载物(如有的话)的详细资料,以及拟通过隧道及连接道路的日期、时间及方向。 (4)凡根据第(3)款就第(2)(g)款所提述的车辆申请特别许可证,如隧道经理提出要求,则申请书须附有隧道经理所指明的与该车辆有关的土木工程意见或其他资料。 (5)根据第(3)款提出的特别许可证申请,须在所拟定的有关车辆通过隧道及连接道路时间最少2个工作日前提出,但如获隧道经理免除此规定则不在此限。 (6)隧道经理可在根据本条发出的特别许可证上指明─ (a)有关车辆通过隧道及连接道路的日期及时间;及 (b)隧道经理认为合适的其他条件。(7)隧道经理须提供隧道人员,以护送获根据第(6)款发出特别许可证的车辆通过隧道及连接道路。 第520B章 第21条运送危险品的车辆 (1)在不抵触本条的规定下,公司可订定本条适用的所有或任何车辆进入隧道区的时段。 (2)除获隧道经理批准外,任何人均不得驾驶任何本条适用的车辆进入隧道区;如获得批准,则须受以下条件规限─ (a)如公司已根据第(1)款就有关车辆的类别订定时段,则该批准只可与该时段有关; (b)掌管该车辆的人,或负责运送车辆内或车辆上任何货品的人,须以书面向隧道经理作出有关车辆及货品性质的声明;及 (c)隧道经理可派隧道人员护送该车辆通过隧道及连接道路,并可采取任何他认为于有关情况下属适宜的其他预防措施。(3)本条适用于─ (a)运送任何《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附表第3、4、6、7、8、9或10类所指明的货品的车辆;及 (b)运送大量火柴或运送放射性物质或对人类或动物生命有危险的生物样本的车辆。 第520B章 第22条一般禁制 杂项 任何人─ (a)不得妨碍或干扰公司的任何雇员或代理人执行其职责; (b)不得进入隧道区的任何部分,但如按照本条例或本附例的条文或获隧道经理书面授权而行事,则不在此限; (c)不得损坏或污损公司的任何财产; (d)不得在隧道人员要求他离开隧道区后,仍在隧道区内游荡或逗留; (e)不得疏忽地让动物走失或流荡; (f)不得抛掷或掉下任何物品,不论是否从车上抛掷或掉下; (g)不得出售或要约出售任何物品,但如获隧道经理书面同意,则不在此限; (h)如非公司的雇员或代理人,不得─ (i)改动或干扰任何道路标记、管制灯号、告示或标志; (ii)绘画、书写、黏贴或以其他方式展示任何标语牌、招贴、告示、广告或其他物品; (iii)爬上或移走公司的任何财产;(i)不得不遵守《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第VII部(第50、51、51A及52条除外)及第VIII部的规定。 第520B章 第23条吸烟及无遮盖火焰 当隧道人员提出要求时,任何人须─ (a)弄熄其所管有的已燃点香烟、雪茄或烟斗; (b)避免暴露无遮盖火焰或引起火花。 第520B章 第24条罪行及罚则 任何人违反第5、6、7、8、10、11、12(1)、13、16(1)、18、19(1)、20(1)、21(2)、22或23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 第520B章 第25条保留条文 本附例任何条文均不得视为限制、减损或以其他方式干扰由或根据任何法律所赋予或委予任何担任政府公务的人员的权力或职责。 第520B章 第26条对政府的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附例适用于用于政府公务的车辆及担任政府公务的人员。 第520B章附表 [第1、2、7、 9、10及17条] 第1号图形 行车使用灯号 本灯号如展示在一条与其有关的行车上方时,对正在该行车上行驶的车辆所传递的讯息,为车辆可在该行车朝与绿色箭嘴标志背向的方向,在该箭嘴下面或超越该箭嘴行驶或继续行驶。本灯号亦可用于任何收费亭,以显示车辆可在该行车上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