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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所有在收费区内的人须遵从收费区管理人员在执行其与收费区的管理或交通的管制、限制及安全有关的职责时所发出的指示。 第474C章 第7条速度限制 (1)在不抵触第(2)款的规定下,在收费区内的车辆的驾驶人,不得致使或容许其车辆以超逾附表第6、7、8或9号图形(视属何情况而定)订明的速度限制标志所显示的速度行驶。 (2)凡某订明速度根据本条生效,并准许车辆在收费区内任何道路上以超逾每小时70公里行驶,则中型货车、重型货车或巴士在该道路上行驶的最高速度为每小时70公里。 第474C章 第8条转换行车线 除经收费区管理人员授权或依交通标志而获授权外,车辆驾驶人不得致使或容许其车辆或车辆的任何部分压或驶越或横过将隧道区域及收费区划分为行车的连续双白。 第474C章 第9条交通标志、管制灯号及道路标记的涵义 (1)订明交通标志及订明管制灯号的涵义,以按照附表内该标志或该灯号的内容及与该标志或该灯号的图形有关的注释为准。 (2)《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及《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所订明的交通标志、管制灯号或道路标记的涵义,以按照该等规例各附表内该标志、灯号或标记的内容及与该标志、灯号或标记的图形有关的注释为准。 第474C章 第10条遵守交通标志、管制灯号及道路标记 在收费区内的车辆的驾驶人须遵从下述项目所显示的规定─ (a)附表中任何图形所示类型的订明交通标志或订明管制灯号; (b)《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及《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所订明的交通标志、管制灯号或道路标记,而此等标志、灯号及标记为公司认为适合用以规管交通,并由该公司依据《规例》所赋予的权力,在收费区内竖立、放置或以其他方式展示者。 第474C章 第11条在隧道内使用车灯 车辆在隧道内须保持使用车头低灯,车头高灯不得亮。 第474C章 第12条限于在隧道内左边行车线及/或中间行车线行驶的车辆 (1)除收费区管理人员另有指示外,许可车辆总重超逾5.5公吨的货车,只可在隧道内的左边行车或中间行车行驶。 (2)除收费区管理人员另有指示外,以下车辆只可在隧道内的左边行车行驶─ (a)巴士; (b)根据第21条须领有许可证的车辆; (c)第22条适用的车辆;或 (d)拖曳另一车辆的车辆。(3)在第(1)款中,“货车”(goods vehicle)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第474C章 第13条一般限制 (1)任何人除非是为遵从订明交通标志、订明管制灯号,或遵从收费区管理人员发出的指示,否则不得─ (a)在隧道区域内─ (i)以低于每小时25公里的速度驾驶车辆,但如受另一车辆所阻碍或当时所处之处无可避免须以低于每小时25公里的速度驾驶,则属例外;或 (ii)将车辆掉头或倒车;(b)在收费区(包括隧道区域)内─ (i)将车辆停下或容许车辆停留不动,但在下列情况下则不在此限─ (A)被合法地要求如此做; (B)因意外、故障、紧急事故或因有其他停留不动的车辆存在而被迫如此做; (C)就专利巴士而言,在指定的巴士站如此做,而如此做的时间仅为让乘客上车或下车所需者;(ii)下车,但在下列情况下则不在此限─ (A)在紧急情况下或为求助而下车; (B)为遵从第14条而下车; (C)如车辆是专利巴士,则在指定的巴士站下车; (D)正在执行与收费区有关的职责;(iii)更换车辆的车胎或车轮,或为车辆加添燃料或修理车辆; (iv)拉或推某车辆以拖曳或驱动该车辆,而不论是用人力或其他方法拖曳或驱动; (v)将车辆驶上行人路; (vi)作为车辆驾驶人而让车辆无人看顾,但为遵从第14条或在本附例所订明的其他情况下则属例外; (vii)移动、干扰或故意妨碍交通标志、管制灯号、道路标记或任何设施、设备或装置的运作;或 (viii)使用任何响号、警报器、哨子或其他发声的器件;(c)步行进入收费区。(2)第(1)(b)(iv)款不适用于挂接车辆。 第474C章 第14条车辆发生火警 如任何车辆之上或之内发生火警,车辆驾驶人须─ (a)(如该车辆尚未停留不动)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该车辆停下;及 (b)立即离开该车辆,并在安全情况下启动最接近的火警警报器。 第474C章 第15条车辆等造成阻塞 (1)收费区管理人员可将造成阻塞的车辆或物件拖走或移走,有关损失及开支由车辆的车主或物件的拥有人自行承担,而该等车辆或物件可由公司扣留和存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