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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7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474C章 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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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可就拖走或移走以及存放该等车辆或物件而向有关车主或拥有人追讨费用,该费用为公司不时厘定并经运输署署长书面批准者。
  
  (3)公司根据第(2)款所厘定的费用的一览表,可由公司用其认为合适的方法公布。
  
  第474C章 第16条缴付使用费的法律责任
  
  使用费
  
  须缴使用费的车辆的车主或驾驶人有法律责任就该车辆通过收费区而缴付使用费。
  
  第474C章 第17条缴付使用费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不得驾驶车辆通过─
  
  (a)并非自动收费亭的使用费收费亭,除非他─
  
  (i)在收费亭停车,并为该车辆向在收费亭当值的使用费收费员缴付适当的使用费;或
  
  (ii)在收费亭停车,并向在收费亭当值的使用费收费员缴交由公司提供的适用于该车辆的使用费代用券;(b)自动收费亭,除非有为该车辆缴付适当使用费,而该使用费是藉记入一个电子代用证持有人根据第18(3)条于公司或其代理人开立的户口的借方内而缴付的。(2)第(1)款并不适用于属第3(2)条所提及类别的车辆,但就该车辆而须缴付的使用费可以由公司及运输署署长所不时以书面协定的方式缴付。
  
  第474C章 第18条自动收费设施
  
  (1)公司可安排或准许将运输署署长批准的自动收费设施安装在任何使用费收费亭,以收取车辆通过收费区而须缴付的使用费,亦可安排或准许安装运输署署长所批准的附属设施。
  
  (2)公司可在获得运输署署长的书面批准下藉竖立附表第23及24号图形所示的各交通标志,以指定某行车及某使用费收费亭为自动收费行车及自动收费亭(视属何情况而定)。
  
  (3)公司或其代理人可向于公司或其代理人开立户口的人发出电子代用证,以供缴付发出电子代用证所关乎类别的车辆通过收费区的适当使用费。
  
  第474C章 第19条禁止干扰或伪造电子使用费代用证
  
  (1)除获公司或其代理人授权外,任何人均不得对电子代用证作出以下行为或将电子代用证作有以下结果的处置─
  
  (a)将电子代用证上的密码资料全部或部分消除,或藉其他方式改动或干扰该等资料;或
  
  (b)藉其他方式损坏或毁坏电子代用证。(2)任何人不得为缴付就通过收费区而须缴付的使用费而在任何自动收费亭使用或企图为缴付上述使用费而在上述收费亭使用─
  
  (a)已被改动、损坏、毁坏或干扰的电子代用证;
  
  (b)偷来或藉欺诈行为或欺骗手段而取得的电子代用证;或
  
  (c)任何看来是或充作是电子代用证的物料或物件。
  
  第474C章 第20条遭禁止的车辆
  
  禁止和限制交通
  
  (1)任何人不得─
  
  (a)在隧道区域内驾驶以下车辆,或致使或容许以下车辆在隧道区域内行驶,或致使以下车辆停留在隧道区域内─
  
  (i)载水不足、载于燃料箱内的燃料不足或电池充电不足,以致如无协助则不能完成通过隧道行程的车辆;
  
  (ii)没有将负载物或负载物的封盖适当地固定,以避免负载物任何部分或其封盖从车辆掉下或触及隧道任何部分(包括隧道的装配物或固定附物)的车辆;或
  
  (iii)会触及或相当可能触及隧道任何部分(包括隧道的装配物或固定附物)的车辆;(b)在收费区(包括隧道区域)内驾驶以下车辆,或致使或容许以下车辆在收费区(包括隧道区域)内行驶,或致使以下车辆停留在收费区(包括隧道区域)内─
  
  (i)并非汽车亦非挂接车辆的车辆;
  
  (ii)机动脚踏车;
  
  (iii)引擎汽缸总容量不超逾125立方厘米的车辆;
  
  (iv)车胎有缺陷或车胎没有适当充气的车辆;
  
  (v)用履带行驶的履带式车辆;
  
  (vi)载有站在车辆外部或坐而身体有任何部分伸出车旁或车尾之外的人的车辆;
  
  (vii)运载没有予以适当控制或约束的动物或家禽的车辆,或运载没有充分遮盖的负载物的车辆;
  
  (viii)正发出或相当可能发出过量的烟气或烟雾的车辆;
  
  (ix)插口或其他部分漏油的油槽车;
  
  (x)驾驶人的前方或旁边视线受阻或容易受阻的车辆;
  
  (xi)正由受酒类或药物影响以致不能适当地控制车辆的人所驾驶的车辆;
  
  (xii)相当可能危及人或财产,或令收费区的使用不安全的车辆;
  
  (xiii)根据《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所界定的学习驾驶执照而驾驶车辆的人所驾驶的车辆;
  
  (xiv)运载任何《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附表第1类所指明的货品的车辆;
  
  (xv)运载任何《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附表第2类所指明的货品的车辆,但如《危险品(一般)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第74条表内第2栏对此类货品的分量有所指明,而该车辆所运载的货品不超逾该分量,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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