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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不得进入收费区的任何部分,但如按照本条例或本附例的条文或获总经理书面授权而按该授权如此做,则不在此限; (c)不得损坏或污损公司的任何财产; (d)不得在被收费区管理人员要求离开收费区后,仍在收费区内游荡或停留; (e)不得疏忽而让动物在收费区内走失或走进收费区; (f)不得在收费区内从车辆上抛掷或掉下任何物件或将任何物件从车辆上抛掷或掉入收费区内; (g)不得在收费区内出售或要约出售任何物品,但如获总经理书面同意,则不在此限; (h)如非公司的雇员或代理人,不得─ (i)改动或干扰任何在收费区内的道路标记、告示、管制灯号或交通标志; (ii)在收费区内绘画、书写、黏贴或以其他方式展示任何标语牌、招贴、告示、广告或其他物品; (iii)爬上或移走公司的任何财产;(i)不得在收费区内抛掷或掉下任何物件。 第474C章 第24条吸烟及无遮盖火焰 当收费区管理人员提出要求时,任何人须─ (a)弄熄其所管有的已燃点香烟、雪茄或烟斗; (b)避免暴露无遮盖火焰或引起火花。 第474C章 第25条罪行及罚则 任何人违反第5、6、7、8、10、11、12(1)及(2)、13(1)、14、17(1)、19、20(1)、21(1)、22(2)、23或24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 第474C章 第26条保留条文 本附例不得视为限制、减损或以其他方式干扰由或根据任何法律所赋予或委以任何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务的人员的权力或职责。 第474C章 第27条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附例适用于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务的车辆及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务的人员。 第474C章附表 [第1、2、7、 9、10及18条] 第1号图形 行车使用讯号 本标志如展示在一条行车上方时,表示在该行车的车辆可朝该标志迎面行驶并越过该标志继续向同一方向行驶。本标志亦可用于任何使用费收费亭,以示车辆可在该行车行驶。 第2号图形 向右或靠右行驶 箭嘴可转至相反的方向,以显示─ 向左或靠左行驶 本标志表示车辆必须驶往右方的隔邻行车,如箭嘴转至相反的方向,则必须驶往左方的隔邻行车。 第3号图形 行车使用讯号 本标志如展示在一条行车上方时,表示在该条行车的车辆不得朝红色交叉迎面在其下行驶,也不得迎面越过该红色交叉。本标志亦可用于任何使用费收费亭,以示车辆不得在该行车行驶。 第4号图形 行车讯号 本讯号可在收费区内行车的上方或旁边垂直放置或横放,以管制沿本讯号所放置之处的下方或旁边并为本讯号所关乎的行车行驶的车辆,但当本讯号放置于行车上方时,绿色箭嘴须指向下方。 本讯号的意义如下─ (i)如有绿色箭嘴展示,在该箭嘴所展示的下方或旁边并为该箭嘴所关乎的行车上行驶的车辆,可沿该行车行驶。 (ii)如有固定或间歇亮的琥珀色灯展示,在该灯所展示的下方或旁边并为该灯所关乎的行车上行驶的车辆,须沿该行车小心行驶,并要有停车准备。 (iii)如有红色交叉展示,在该红色交叉所展示的下方或旁边并为该红色交叉所关乎的行车上行驶的车辆,不得在该红色交叉下面行驶或越过该红色交叉,或驶过该红色交叉。 本讯号可省却琥珀色灯讯号而在使用费收费亭使用。 第5号图形 使用车头低灯 本标志显示时,所有车辆通过隧道时均须使用车头低灯。 第6号图形 速度限制 本标志表示在紧接本标志后的一段道路上的速度限制为每小时50公里。 本标志可竖立在开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道路两旁;如该道路是双程分隔车路,则可竖立在开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中央分道带上。如此竖立的标志须面向迎面而来的车辆。 沿适用本标志的一段道路每隔一段距离亦可竖立一个300毫米大小的标志,以提醒驾车人现正生效的速度限制。 第7号图形 速度限制 本标志表示在紧接本标志后的一段道路上的速度限制为每小时70公里。 本标志可竖立在开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道路两旁;如该道路是双程分隔车路,则可竖立在开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中央分道带上。如此竖立的标志须面向迎面而来的车辆。 沿适用本标志的一段道路每隔一段距离亦可竖立一个450毫米大小的标志,以提醒驾车人现正生效的速度限制。 第8号图形 速度限制 本标志表示在紧接本标志后的一段道路上的速度限制为每小时80公里。 本标志可竖立在开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道路两旁;如该道路是双程分隔车路,则可竖立在开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中央分道带上。如此竖立的标志须面向迎面而来的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