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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沿适用本标志的一段道路每隔一段距离亦可竖立一个450毫米大小的标志,以提醒驾车人现正生效的速度限制。 第9号图形 速度限制 本标志表示在紧接本标志后的一段道路上的速度限制为每小时100公里。 本标志可竖立在开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道路两旁;如该道路是双程分隔车路,则可竖立在开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中央分道带上。如此竖立的标志须面向迎面而来的车辆。 沿适用本标志的一段道路每隔一段距离亦可竖立一个450毫米大小的标志,以提醒驾车人现正生效的速度限制。 第10号图形 收费区 本标志显示收费区的起点。 第11号图形 收费区终止 本标志显示收费区的终点。 第12号图形 不准换 本标志表示必须保持车辆在其原本的行车。 第13号图形 隧道的靠左边行车或中间行车行驶标志 本标志表示中型货车及重型货车须在左边行车或中间行车行驶。 第14号图形 禁止往来方向的所有车辆驶入 本标志禁止往来方向的所有车辆驶入。但本标志本身并不单独使用,而一定在第15或16号图形所示的辅助标志附加说明下使用。 第15号图形 本字牌使用时须附于有关标志上,以示专利巴士不在第14号图形所指定的特别限制之内。 “专利巴士”及“franchised buses”字样可予变更,以配合所指明的属例外的车辆类型、类别或种类。 第16号图形 本字牌可与第14号图形的标志一起使用。 第17号图形 使用费不设找赎 本标志在一条或多于一条行车(本标志指向下方的箭嘴所示者)旁边的一个或多于一个使用费收费亭上方展示时,表示该个或该等使用费收费亭只供缴付准确使用费而不需找赎的驾驶人使用,并禁止电单车使用该个或该等使用费收费亭。 第18号图形 不设找赎 本标志于使用费收费亭展示时,表示该使用费收费亭只供缴付准确使用费而不需找赎的驾驶人使用,并禁止电单车使用该使用费收费亭。 第19号图形 停车缴费 本标志表示所有驾驶人均须停车,并缴付适用于其车辆的适当使用费。 第20号图形 禁止危险品 本标志表示,运载指定类别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越过本标志。 本标志可与第21号图形所示的标志一起使用。 第21号图形 第1、2、5类 本标志与第20号图形所示的标志一起使用时,显示该图形所提述的危险品类别。 第22号图形 高度限制 本标志禁止高度(包括负载物)超逾4.6米的车辆进入,但如管有根据第21(1)(a)条发出的许可证,则属例外。 第23号图形 行车标志(只准自动缴费车辆) 本标志于只使用自动收费设施的行车的正上方展示,以示该行车只供备有有效电子代用证、并已就该证向公司或其代理人开立户口的车辆行驶。 第24号图形 自动缴费─使用费收费亭 本标志于使用费收费亭展示时,表示该使用费收费亭只供自动收费设施使用。本标志可与第23号图形所示的行车标志一起使用,以示该行车只供备有有效电子代用证、并已就该证向公司或其代理人开立户口的车辆行驶。 第25号图形 自动收费讯号 本讯号垂直放置于只使用自动收费设施的行车的旁边。本讯号可与第26号图形所示的讯号一起使用。 本讯号的意义如下─ (i)红色讯号展示时,表示未缴付适当使用费。 (ii)绿色讯号展示时,表示已缴付适当使用费。 第26号图形 自动收费户口结存讯号 本讯号垂直放置于只使用自动收费设施的行车的旁边。本讯号可与第25号图形所示的讯号一起使用。 本讯号的意义是─ (i)展示琥珀色灯,即表示就有关的电子代用证而于公司或其代理人开立的户口的结存,少于公司或其代理人所指明的款额。 (ii)展示车类及车轴资料,即展示与有关的电子代用证所涵盖的车辆种类相应的适当车辆类别。 (iii)展示结余资料,即展示于公司或其代理人开立的户口的结存。 第27号图形 隧道的靠左边行车行驶标志 本标志表示巴士须在左边行车行驶。 第28号图形 隧道区域 本标志显示隧道区域的起点。 第29号图形 隧道区域终止 本标志显示隧道区域的终点。 第30号图形 汽车符号 本标志展示时,表示受风车辆不得越过该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