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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f)采取他认为合适的措施,以保存证据。 [比照 S.I. 1983/551 r. 9 U.K.] 第448B章 第10条由调查主任进行的调查及报告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6号第3条 (1)表明现正由调查主任进行调查(以下称为“由调查主任进行的调查”)的公告须以总调查主任认为适合的方式发出,并邀请任何欲就意外发生的情况及因由作出申述的人,在公告指明的期限内以书面作出申述。 (2)由调查主任进行的调查须以非公开形式进行。 (3)如调查主任为解决证据上的任何冲突,或因任何其他理由而觉得适宜,他可准许任何人到他席前,以及提出证据和讯问证人。 (4)每名按照本规例被调查主任传召作为证人的人,须获准予由处长经财政司司长赞同而厘定的开支。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5)总调查主任可决定中止对任何意外所进行的任何由调查主任进行的调查,而在此情况下,无须根据第(6)款向处长作出报告,但须以总调查主任认为适合的方式发出公告,表明已中止该项调查。 (6)在符合第11条的规定下,由调查主任进行的调查一经完成,总调查主任或任何获处长授权的其他调查主任须向处长作出报告,而处长收到报告后,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报告递送行政长官。 (1999年第36号第3条) (7)呈交处长的报告须述明与意外有关的事实,然后述明对该等事实的分析,及就意外的因由(一项或多于一项)作出的结论,并加上调查主任认为适合作出以期将来能保障生命和避免发生意外的任何建议。 [比照 S.I. 1983/551 r. 10 U.K.] 第448B章 第11条调查主任报告的通知及就通知所作的申述 (1)任何人不得根据第10(6)条就任何意外向处长作出报告,直至调查主任─ (a)已在他觉得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根据本条向涉及意外的飞机的经营人及机长,以及向调查主任认为声誉相当可能会因该报告而受不利影响的人送达通知,如上述任何人已去世,则向调查主任拟依据本款送达通知时觉得最能代表死者在此事上的权益的人(一人或多于一人)送达通知;及 (b)已考虑获送达上述通知的人或其代表按照第(3)款向他作出的申述。(2)第(1)款提述的通知,须包括对事实拟作出的分析的详情,及就意外的因由(一项或多于一项)作出可能影响获送达通知或与通知有关的人的结论。 (3)依据第(1)款所作的任何申述,须以书面作出,并在该款提述的通知送达后28天内,或根据第21条所容许延展的期间内,送达调查主任。 (4)总调查主任须将根据第10(6)条向处长作出的报告的副本,送达任何依据第(1)款获送达通知的人。 [比照 S.I. 1983/551 r. 11 U.K.] 第448B章 第12条覆核通知 第III部 覆核委员会 (1)任何人根据第11(1)条获送达通知,可在根据第11(4)条获送达报告的副本后21天届满前任何时间(或根据第21条所容许延展的期间内),向处长送达书面通知(以下称为“覆核通知”),表示意欲由覆核委员会覆核报告内看来相当可能会对其声誉,或根据第11(3)条由他人代表作出申述的人的声誉(视属何情况而定)有不利影响的调查结果及结论。 (2)覆核通知须指明认为应由覆核委员会覆核的调查结果及结论,以及简要述明报告内的调查结果及结论受到质疑的理由,该通知并须附有根据第11(3)条所作任何申述的副本。 (3)将覆核通知送达处长时,覆核通知的副本(连同根据第11(3)条所作任何申述的副本)亦须同时送达律政司司长,而要求覆核的人须于当时或随后尽快告知律政司司长他是否拟派代表出席覆核聆讯,以及代他行事的律师(如有的话)的姓名地址,或将在覆核聆讯代表他的任何其他人的姓名地址。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4)要求覆核的人亦须将覆核通知的副本,送达所有其他获调查主任根据第11(1)条送达通知的人,而要求覆核的人可为此目的要求调查主任向他提供该等人士的姓名地址。 [比照 S.I. 1983/551 r. 12 U.K.] 第448B章 第13条覆核委员会的委任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6号第3条 (1)凡覆核通知已按照第12条送达,处长须告知行政长官,而行政长官须随即委任一个覆核委员会,由以下人士组成─ (1999年第36号第3条) (a)一名裁判官、一名《律政人员条例》(第87章)所指的律政人员,或一名执业不少于5年的大律师或律师,并由其出任委员会主席;及 (b)一名或多于一名裁判委员,而每名裁判委员均须有航空学或航空工程学资格,或有与覆核的进行有关的其他特别技能或知识。(2)委员会须在进行覆核聆讯前举行初步会议,会上可发出任何指示或就程序作出任何初步非正审命令。律政司司长须在初步会议前不少于21天,将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的通知,发给要求覆核的人及所有获送达覆核通知副本的人,而任何拟在会上向委员会提出任何申请的人,须就此向律政司司长发出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