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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任何根据本条例被取消持有或领取驾驶执照资格的人─ (a)在被取消驾驶资格期间申请或领取驾驶执照;或 (b)在被取消驾驶资格期间驾驶汽车,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12个月。 第375章 第13条纪录的更正 (1)署长如认为分数纪录册内关于某人的记项不正确,须在谘询警务处处长后,将纪录册更正,并须以书面将更正事项通知该人。 (2)任何人如认为分数纪录册内关于其本人的记项不正确,可连同署长所要求的资料,提出申请更正纪录册。 (3)署长在接获根据第(2)款提出的申请后,须查看分数纪录册,如信纳─ (a)纪录册正确,则拒绝作出更正;或 (b)纪录册不正确,则作出更正,并须以书面将其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375章 第14条送达 任何根据本条例必须向某人发出的通知书,均可以面交方式送达该人,或以挂号邮递或纪录邮件的方式,按署长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备存的驾驶执照纪录所示的该人地址,寄给该人。 第375章 第15条转授 署长可将其根据本条例而有的任何职能,转授予任何公职人员。 第375章 第16条程序 (1)如传票在聆讯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已根据第8条送达某人而该人没有出席聆讯,裁判官可在该人缺席的情况下着手处理该事项。 (2)在第(1)款的规限下,《裁判官条例》(第227章)适用于简易程序罪行的法律程序的条文,在经过必需的修改及在以不抵触本条例为限的情况下,亦须适用于根据本条例进行的法律程序。 第375章 第17条对“国家”的公共服务人员适用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2年第3号第16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的公共服务人员。 (2002年第3号第16条修订) 第375章 附表 [第2及4条] 罪行 项 条次 罪行的一般性质 分数 《道路交通条例》 (第374章) 1 第36(1)条 危险驾驶引致死亡 10 2 第37(1)条 危险驾驶 10 3 第38(1)条 不小心驾驶 5 4 第39条 在酒类或药物的影响下驾驶、企图驾驶或掌管汽车 10 4A 第39A条 在体内酒精浓度超过订明限制的情况下驾驶、企图驾驶或掌管汽车 10 4B 第39B(6)条 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提供呼气样本以作检查呼气测试 10 4C 第39C(15)条 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提供呼气样本以作呼气分析,或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提供血液或尿液样本以作化验 10 5 第41条 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时15公里的速度驾驶,但第5A或5B项适用的情况除外 3 5A 第41条 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时30公里的速度驾驶,但第5B项适用的情况除外 5 5B 第41条 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时45公里的速度驾驶 10 6 第55(1)条 在道路上驾驶汽车进行竞赛或速度试验 10 7 第56(1)条 在意外发生后没有停车 5 8 第56(2)条 在意外发生后没有提供详情 3 9 第56(3)条 没有报告意外 3 10 第61条 没有服从警务人员或交通督导员的指示 3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 11 第11(1)条 横过双白 3 12 第18条 没有遵从交通灯的指示 3 13 第31条 没有让斑马上的行人先行 3 14 第38(2)条 没有为学校交通安全队员而停车 3 《行车隧道(政府)规例》(第368章,附属法例) 15 第4(2)条 以比临时最高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时15公里的速度驾驶,但第16或17项适用的情况除外 3 16 第4(2)条 以比临时最高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时30公里的速度驾驶,但第17项适用的情况除外 5 17 第4(2)条 以比临时最高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时45公里的速度驾驶 10 18 第9(1)(g)条 横过连续双 3 19 第18(4)条 横过《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附表2第502号图形所示类型的附有虚的连续白 3 20 第18(4)条 以比《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附表1第136号图形所示类型的交通标志显示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时15公里的速度驾驶,但第21或22项适用的情况除外 3 21 第18(4)条 以比第20项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时30公里的速度驾驶,但第22项适用的情况除外 5 22 第18(4)条 以比第20项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时45公里的速度驾驶 10 23 - 27 (由1999年第198号法律公告废除) 《东区海底隧道行车隧道附例》(第215章,附属法例) 28 第8条 横过行车隧道内的连续双 3 29 第10(a)条 以比《东区海底隧道行车隧道附例》(第215章,附属法例)附表第6或7号图形所示类型的交通标志显示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时15公里的速度驾驶,但第30或31项适用的情况除外 3 30 第10(a)条 以比第29项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时30公里的速度驾驶,但第31项适用的情况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