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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8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375章 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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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任何根据本条例被取消持有或领取驾驶执照资格的人─
  
  (a)在被取消驾驶资格期间申请或领取驾驶执照;或
  
  (b)在被取消驾驶资格期间驾驶汽车,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12个月。
  
  第375章  第13条纪录的更正
  
  (1)署长如认为分数纪录册内关于某人的记项不正确,须在谘询警务处处长后,将纪录册更正,并须以书面将更正事项通知该人。
  
  (2)任何人如认为分数纪录册内关于其本人的记项不正确,可连同署长所要求的资料,提出申请更正纪录册。
  
  (3)署长在接获根据第(2)款提出的申请后,须查看分数纪录册,如信纳─
  
  (a)纪录册正确,则拒绝作出更正;或
  
  (b)纪录册不正确,则作出更正,并须以书面将其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375章  第14条送达
  
  任何根据本条例必须向某人发出的通知书,均可以面交方式送达该人,或以挂号邮递或纪录邮件的方式,按署长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备存的驾驶执照纪录所示的该人地址,寄给该人。
  
  第375章  第15条转授
  
  署长可将其根据本条例而有的任何职能,转授予任何公职人员。
  
  第375章  第16条程序
  
  (1)如传票在聆讯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已根据第8条送达某人而该人没有出席聆讯,裁判官可在该人缺席的情况下着手处理该事项。
  
  (2)在第(1)款的规限下,《裁判官条例》(第227章)适用于简易程序罪行的法律程序的条文,在经过必需的修改及在以不抵触本条例为限的情况下,亦须适用于根据本条例进行的法律程序。
  
  第375章  第17条对“国家”的公共服务人员适用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2年第3号第16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的公共服务人员。
  
  (2002年第3号第16条修订)
  
  第375章 附表
  
  [第2及4条]
  
  罪行
  
  项
  
  条次
  
  罪行的一般性质
  
  分数
  
  《道路交通条例
  
  (第374章)
  
  1
  
  第36(1)条
  
  危险驾驶引致死亡
  
  10
  
  2
  
  第37(1)条
  
  危险驾驶
  
  10
  
  3
  
  第38(1)条
  
  不小心驾驶
  
  5
  
  4
  
  第39条 
  
  在酒类或药物的影响下驾驶、企图驾驶或掌管汽车
  
  10
  
  4A
  
  第39A条
  
  在体内酒精浓度超过订明限制的情况下驾驶、企图驾驶或掌管汽车
  
  10
  
  4B
  
  第39B(6)条
  
  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提供呼气样本以作检查呼气测试
  
  10
  
  4C
  
  第39C(15)条
  
  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提供呼气样本以作呼气分析,或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提供血液或尿液样本以作化验
  
  10
  
  5
  
  第41条 
  
  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时15公里的速度驾驶,但第5A或5B项适用的情况除外
  
  3
  
  5A
  
  第41条 
  
  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时30公里的速度驾驶,但第5B项适用的情况除外
  
  5
  
  5B
  
  第41条 
  
  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时45公里的速度驾驶
  
  10
  
  6
  
  第55(1)条
  
  在道路上驾驶汽车进行竞赛或速度试验
  
  10
  
  7
  
  第56(1)条
  
  在意外发生后没有停车
  
  5
  
  8
  
  第56(2)条
  
  在意外发生后没有提供详情
  
  3
  
  9
  
  第56(3)条
  
  没有报告意外
  
  3
  
  10
  
  第61条 
  
  没有服从警务人员或交通督导员的指示
  
  3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
  
  11
  
  第11(1)条
  
  横过双白
  
  3
  
  12
  
  第18条 
  
  没有遵从交通灯的指示
  
  3
  
  13
  
  第31条 
  
  没有让斑马上的行人先行
  
  3
  
  14
  
  第38(2)条
  
  没有为学校交通安全队员而停车
  
  3
  
  《行车隧道(政府)规例》(第368章,附属法例)
  
  15
  
  第4(2)条
  
  以比临时最高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时15公里的速度驾驶,但第16或17项适用的情况除外
  
  3
  
  16
  
  第4(2)条
  
  以比临时最高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时30公里的速度驾驶,但第17项适用的情况除外
  
  5
  
  17
  
  第4(2)条
  
  以比临时最高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时45公里的速度驾驶
  
  10
  
  18
  
  第9(1)(g)条
  
  横过连续双
  
  3
  
  19
  
  第18(4)条
  
  横过《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附表2第502号图形所示类型的附有虚的连续白
  
  3
  
  20
  
  第18(4)条
  
  以比《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附表1第136号图形所示类型的交通标志显示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时15公里的速度驾驶,但第21或22项适用的情况除外
  
  3
  
  21
  
  第18(4)条
  
  以比第20项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时30公里的速度驾驶,但第22项适用的情况除外
  
  5
  
  22
  
  第18(4)条
  
  以比第20项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时45公里的速度驾驶
  
  10
  
  23 - 27
  
  (由1999年第198号法律公告废除)
  
  《东区海底隧道行车隧道附例》(第215章,附属法例)
  
  28
  
  第8条 
  
  横过行车隧道内的连续双
  
  3
  
  29
  
  第10(a)条
  
  以比《东区海底隧道行车隧道附例》(第215章,附属法例)附表第6或7号图形所示类型的交通标志显示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时15公里的速度驾驶,但第30或31项适用的情况除外
  
  3
  
  30
  
  第10(a)条
  
  以比第29项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时30公里的速度驾驶,但第31项适用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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