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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8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74Q章 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规例


  (第374章第6、11、13及131条)
  
  〔1991年10月1日〕(1991年第367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1年第247号法律公告)
  
  第374Q章 第1条引称
  
  第I部
  
  导言
  
  (1)本规例可引称为《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规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1年制定)
  
  第374Q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程范围”(works area) 指快速公路的任何范围(其界标明或划定为工程范围的),而在该范围内可根据或按照快速公路工程许可证而进行快速公路工程;
  
  “中央分道带”(central reservation) 具有《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右边行车”(offside lane) 指一条行车,在面向车辆行驶的同一方向时,沿该行车的左边是另一条行车,而沿它的右边是《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附表2第505或607号图形所示类型的道路标记,或如无任何上述道路标记,则是路边石、屏障栏或工程范围;
  
  “左边行车”(nearside lane) 指一条行车,在面向车辆行驶的同一方向时,沿该行车的右边是另一条行车,而沿它的左边是《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附表2第505、512、606或607号图形,或附表2第951号图形所示类型的道路标记,或如无任何上述道路标记,则是路边石、屏障栏或工程范围;
  
  “行车”(traffic lane) 具有《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快速公路工程许可证”(expressway works permit) 指根据第18条发出的许可证;
  
  “车路”(carriageway) 具有《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路边”(verge) 指快速公路任何不属车路或中央分道带的部分,该部分设有《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附表2第505或607号图形所示类型的道路标记作为界,将该部分与车路分隔,或如无任何上述道路标记,则是路边石或屏障栏。
  
  (1991年制定)
  
  第374Q章 第3条对“国家”的适用范围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2年第3号第15条
  
  除有其他明文规定外,本规例适用于“国家”的公共服务车辆及人员。
  
  (1991年制定。2002年第3号第15条)
  
  第374Q章 第4条获准车辆
  
  第II部
  
  获准的交通
  
  (1)除第(2)款及第23与24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在快速公路上驾驶或使用任何车辆,除非该车辆是─
  
  (a)私家车;
  
  (b)的士;
  
  (c)私家小巴;
  
  (d)私家巴士;
  
  (e)公共巴士;
  
  (f)轻型货车;
  
  (g)中型货车;
  
  (h)重型货车;
  
  (i)电单车;
  
  (j)机动三轮车;或
  
  (k)救援车辆,而其引擎的汽缸容量不少于125立方厘米者。
  
  (2)第(1)款不适用于以下车辆─
  
  (a)正在由第(1)款或由(b)或(c)段所提述车辆拖曳的拖车;
  
  (b)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第50A条获发许可证的汽车;或
  
  (c)并非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汽车,而该汽车是─
  
  (i)由政府、市政局或区域市政局所拥有的;或
  
  (ii)由英军所使用的,
  
  且署长已就该汽车给予使用快速公路的书面许可。
  
  (1991年制定)
  
  第374Q章 第5条学习驾驶人士所驾车辆的禁止
  
  任何人如只凭借其持有根据《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第12或12A条所发出的学习驾驶执照而获授权驾驶汽车,不得在快速公路上驾驶或使用该车辆。
  
  (1991年制定)
  
  第374Q章 第6条动物的禁止
  
  除第24条另有规定外,任何管束动物的人,不得─
  
  (a)致使或准许该动物在快速公路上,除非该动物是在车辆之上或之内;或
  
  (b)从任何在快速公路上的车辆移走该动物,或致使或准许它离开该车辆,除非该车辆发生故障或涉及意外,以致须将该动物从该车辆移转至另一车辆。
  
  (1991年制定)
  
  第374Q章 第7条行人的限制
  
  (1)除第23及24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除非身在汽车之内或之上,否则不得进入、使用快速公路或在其上停留。
  
  (2)凡有人根据本规例获准在任何快速公路上步行,该人不得在车路或中央分道带上步行,除非─
  
  (a)为作出根据本规例明确规定或准许作出的事情而须如此步行;
  
  (b)就路边(如设有路边)的状况而言,在合理情况下是不可能供人在其上步行的;或
  
  (c)并无设有路边。
  
  (1991年制定)
  
  第374Q章 第8条一般驾驶规则
  
  第III部
  
  驾驶规则
  
  除第23及24条另有规定外,驾驶人─
  
  (a)在进入快速公路的车路或沿着快速公路的车路前进时,而该车路是贴近中央分道带的,须将汽车驶向一个该中央分道带无论何时均在汽车右边的方向;
  
  (b)不得在快速公路上将汽车掉头;
  
  (c)不得在快速公路上倒车,但如只为将该车辆连接另一车辆以作拖曳而须倒车,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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