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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在任何其他巴士或西北铁路车辆抵站之前,让任何巴士或西北铁路车辆离站,而不让乘客有机会上落该巴士或西北铁路车辆; (c)在任何时间或任何时段暂停、中止或撤销任何车站的所有或任何巴士或铁路服务;在任何时间或任何时段暂停、中止或撤销任何巴士或西北铁路车辆的行驶,并更改任何巴士或西北铁路车辆的离站和抵站时间及路线。(3)凡车票因第5(2)条所描述情况而未能使用,公司可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考虑退款申请。 第372E章 第6条禁止未付车费进入和乘搭车辆 任何人如没有获得人员的特准(特准不得无理地不授予),或并非属第13(1)条所规定的情况,则除非事先已缴付适当车费并取得适当车票(如有发出车票的话),而如属使用聪明卡作为车票,则除非以适当方式配合自动处理装置使用该卡,使适当车费付予公司,否则不得─ (1994年第205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6号法律公告) (a)乘搭任何巴士; (b)登上或企图登上任何西北铁路车辆;或 (c)乘搭或企图乘搭任何西北铁路车辆。 第372E章 第7条车票的出示和附加费 (1)所有车票均属公司财产,须随时应公司人员的要求在任何巴士或铁路列车上出示。 (2)任何人拒绝或没有缴付适当车费,或拒绝或没有出示其车票,即有责任缴付附加费。 (3)在铁路列车上或任何巴士或铁路车辆上持有或使用免费或优惠车票的人,在人员要求下,须出示充分证据以证明其有权持有和使用该车票。 (1994年第205号法律公告) (4)任何人使用免费或优惠车票而没有出示充分证据以证明其有权使用该车票,即有责任缴付附加费,犹如并无持有车票一样。 (1994年第205号法律公告) (5)任何人如没有获得人员的特准(特准不得无理地不授予)而持有免费或优惠车票,并没有出示充分证据以证明其有权持有该车票,则在人员的要求下,须将该车票交回该人员。 (1994年第205号法律公告) 第372E章 第8条损坏车票和使用已损坏车票 (1)任何人不得不恰当地对车票或以车票作出任何事情,以致─ (a)车票上所印上的资料或密码资料全部或部分资料抹除,或以其他方式更改或干扰;或 (b)该车票受其他损坏。(2)任何人不得使用或企图使用已不恰当地更改、损坏又或以其他方法干扰的车票,而如属使用聪明卡作为车票,则不得使用或企图使用不能与车票自动处理装置传讯的车票以乘搭任何巴士或铁路列车。 (1998年第6号法律公告) 第372E章 第9条没有缴付车费等 (1)除第(2)、(3)、(4)、(5)及(6)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在未缴付或拒绝缴付按照本附例应付予公司的车费或其他款项的情况下离开任何巴士或铁路。 (1998年第6号法律公告) (2)有责任缴付附加费的人,在人员要求下,须立刻向该人员缴付款项。 (3)当人员认为某名16岁或超过16岁的人不能立刻缴付附加费,公司须藉送达书面通知要求缴付附加费,而获送达该通知书的人,须在该通知书上签署,并须在不迟于该通知书送达日期起计的14日缴付附加费。 (4)当人员认为某名不足16岁的人不能立刻缴付附加费,公司须藉送达书面通知予该人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或最近亲,要求缴付附加费,而收到该通知书的人须在不迟于该通知书送达日期起计的14日缴付该附加费。 (5)对于某人是否不能立刻缴付附加费的决定,处理票务或乘客事务的人员有绝对酌情决定权,而其决定就所有目的而言均为最终和有约束力的决定,且无须就其决定引致的任何损失及损害(不论损失或损害为何和如何引致)承担任何性质的法律责任。 (6)公司有权酌情决定自任何乘客持有的任何聪明卡扣除该乘客有责任支付的全部或部分附加费。 (1998年第6号法律公告) (1994年第205号法律公告) 第372E章 第10条无票或持过期或不适当车票乘搭车辆 (1)任何人(不足3岁的人除外)如在下述情况下乘搭或企图乘搭任何巴士或西北铁路车辆,即视作没有缴付车费,并有责任向公司缴付附加费─ (a)并无持有车票; (b)持有未获得公司或其任何人员特准而已被更改的车票,或持有已损坏的车票; (c)持有失效车票;或 (1998年第6号法律公告) (d)持有发给他人的个人车票。 (1998年第6号法律公告) (e)(由1998年第6号法律公告废除)(2)就第10(1)条而言─ (a)乘客如没有在车票发出后2小时内完成车票所关乎的车程,车票即属过期和失效; (1998年第6号法律公告) (aa)规管季票或储值车票的有效期及特别条件,须为车票上所印者;但如车票上并无印明有效期及特别条件,则为由公司或代公司不时发出的公布、告示、一览表或列表所载的有效期及特别条件; (1994年第205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