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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372E章 第36条失物 第IX部 失物 任何人如在任何巴士或西北铁路车辆或铁路处所任何部分之内或之上拾获任何物品或物体,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该物品或物体交予公司人员;除公司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将遗失或遗留在任何巴士或西北铁路车辆或铁路处所任何部分的财物,移离任何巴士或西北铁路车辆或铁路处所任何部分,但目的为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该财物交予公司人员则属例外;而就拾获者与公司之间而言,拾获的所有物品或物体均须当作由公司所管有。 第372E章 第37条处置失物 (1)所有归公司管有的失物须以下述方式处理─ (a)如属易毁消、有害又或厌恶性的货物或物品,在归公司管有后可由公司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以出售或其在行使绝对酌情决定权下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处置; (b)一切其他物品或物体在归公司管有后须由公司保留1个月,在期限届满后,如无人认领,该等失物即当作成为公司的绝对财产,不受任何其他权利及产权负担的影响;公司即可按其在行使绝对酌情决定权下认为合适的价钱(如有的话),将之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2)在任何物品或物体由公司出售后的6个月内,如其原拥有人(此词亦包括原先对该物品或物体享有实益权益的人)能证明并使公司信纳他在此之前对该物品或物体具有合法拥有权,则公司须将出售所得收益在扣除出售所招致和附带的一切开支后的余款支付予原拥有人,但该原拥有人亦须以公司规定的形式向公司作出弥偿,作为公司支付任何该出售所得收益的先决条件。 (3)因任何物品或物体的遗失,或因该等物品或物件被扣留、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因根据第37(2)条将任何物品或物体归还给并非原合法拥有人的人而引致任何损失或损害(不论损失或损害为何和如何引致),公司无须对任何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372E章 第38条支付足以弥偿公司的款项 第X部 法律责任的限制 任何乘客或动物、车辆、行李、货物、物品或物件的拥有人或其他人(包括其遗产代理人),因公司或任何公司人员运载或保管任何动物、车辆、行李、货物、物品或物件而向公司或人员提出或由他人代为提出申索,则本附例中以任何方式提及或提述的任何乘客、任何人或任何动物、车辆、行李、货物、物品或物件的拥有人须向公司支付所有或任何为弥偿公司或其人员就上述所有或任何申索所需的款项的款额,以及与此相关而招致的任何费用、损失、损害或开支,而就对任何公司人员的费用、损害、损失或开支的申索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公司须代有关的人员以信托形式持有。 第372E章 第39条限制及豁免 公司订立本附例时,是为其本身以及代每名公司人员而订立的。任何人或乘客缴付车费或接受车票,即成为其同意本附例或其所有或任何条文赋予公司的每项对法律责任的限制及豁免,均延伸而适用于公司每名人员的不可推翻的证据。 第372E章 第40条将人移离铁路 第XI部 强制执行及罚则 (1)任何人如被合理地怀疑正犯或正企图犯违反本附例任何条文所订的罪行,则在要求下须向公司人员出示其身分证明并报上其姓名、电话号码和地址;而任何公司人员可无需手令而逮捕该人,并随即将他移离任何巴士或铁路而带往警署,以按照《警队条例》(第232章)处理。 (2000年第212号法律公告) (2)任何人员在行使第40(1)条赋予的权力时,须在行使该等权力前出示公司按照第2条发出的授权证明。 (3)根据第40(1)条所赋予的权力,是根据条例第38条所赋予的逮捕权以外的额外权力。 (4)任何人在根据第40(1)条被要求提供资料时,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1994年第205号法律公告) 第372E章 第41条罚则 任何人违反附表第1栏所列的附例,即属犯罪,可按与该附例相对并列于该附表第2栏的罚则处罚。 第372E章 第42条保留其他诉因 (1)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附例所述一切,以及根据本附例提出的起诉或诉讼或采取的步骤,均不禁制公司或其代理人或其他人提出其有权提起或提出的进一步或其他的损害赔偿或其他补偿或济助的申索。 (2)任何由公司或其代理所征收或须付予公司或其代理人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车费或附加费),不论属罚款、债项、损害赔偿、费用、损失、开支或其他形式,均属欠公司或其合法代理人的应要求到期应付债项,并可作为民事债项强制执行。 第372E章附表 [第41条] 罚则 条次 处罚 第6条 罚款$5000 第7条 罚款$5000 第8条 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第9条 罚款$5000 第10(1)条 罚款$5000 第13(3)条 罚款$2000 第15条 罚款$5000 第16条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第18(a)条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第18(b)、(c)及(d)条 罚款$2000 第18(e)条 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第20条 罚款$1000 第21条 罚款$1000 第22条 罚款$5000 第23条 罚款$5000 第24条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第24A条 罚款$5000 第25条 罚款$2000 第26(a)、(b)及(c)条 罚款$3000 第26(d)条 罚款$10000及监禁2年 第27条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第28条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第29条 罚款$1000及监禁3个月 第30条 罚款$5000 第32条 罚款$5000及监禁3个月 第33条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第34条 罚款$5000 第35条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第36条 罚款$2000 第40(1)条 罚款$1000 第40(4)条 罚款$3000及监禁3个月 (1994年第205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6号法律公告) |